《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全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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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鸿铭

2015年4月28日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

大江东集聚区范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大江东集聚区以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强化现代产业功能、综合服务功能、高端城市功能、一流生态功能,建设成为产业主导、生态优先、服务完善、品质高尚、产城融合的省级现代产业集聚示范区。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行使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对大江东集聚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依法赋予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或相关派出机构与杭州市相同的管理职能和审批权限,由杭州市有关行政机关全部委托或授权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相关派出机构行使。

第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制定、发布大江东集聚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大江东集聚区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杭州市市域总体规划、萧山区分区规划相衔接,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大江东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大江东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国土(包括土地整理)、城市建设、人防、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农业、水利、林业、旅游、交通、统计、物价、审计、外事、人力社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信访、民政、民族宗教、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设在大江东集聚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发展需要,对工作机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与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第八条 大江东集聚区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和调整的,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确认;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征求萧山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投资项目和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审批。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一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指定,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前款规定的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大江东集聚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在大江东集聚区内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全部具体事项一并委托给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明确委托的权限、期限、法定依据及双方的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及时提供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其报告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违反规定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纠正。

第十四条 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权限、期限、法定依据、责任等进行调整的,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变更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大江东集聚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大江东集聚区统筹规划现代产业体系,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重点,建设汽车及其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航天航空、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轨道交通、电子信息、海洋经济临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医疗、军民结合、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观光农业等产业园区,推动产业高水平发展。

大江东集聚区重点发展下列主导产业:

(一)以重点发展节能和新能源电动汽车及发动机、汽车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积极培育高端轨道交通装备为主要内容的新能源运输装备产业;

(二)以重点发展机器人等智能测控装置和数控机床、纺织机械和工程机械等重大智能制造集成装备为主要内容的智能装备产业;

(三)以重点发展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新一代薄膜电池、高效低成本晶硅电池及组件、系统集成设备和大型风电设备为主要内容的新能源产业;

(四)以培育发展新材料、航天航空、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为支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以同步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研发总部、金融与科技服务业、休闲游憩等为主要内容的关联产业;

(六)以提升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

第十七条 进入大江东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和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差异化发展、特色竞争优势的要求,以及产业高成长性和高成长空间的要求,在集约、环保、节能、安全等四方面满足相关约束性指标。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基础、资源禀赋现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大江东集聚区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能,限制发展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产能。区域内现有的落后产能和企业应当限期淘汰和搬迁。

第十八条 大江东集聚区实行统一开发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开发建设主体,统一承担大江东集聚区土地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跨区域的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大江东集聚区与萧山区人民政府共同研究,统一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各自负责建设,并协商确定项目的具体出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大江东集聚区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预算体制,实行统一征收、统一入库、统一结算、统一反映。

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对各街道的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加大对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开发模式,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江东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财税、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发展产学研联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兴办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成果转化基地等产学研合作组织。建设创新孵化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若干区域性重点科技园区,引导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和融资平台向各类园区集聚,构建布局合理、开放高效的区域创新资源共享网络。

第二十二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激励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以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员到大江东集聚区创新创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和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农村住房制度、促进就业、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等社会管理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探索完善公共产品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大江东集聚区实行基本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务与本市市区一体化。大江东集聚区内城乡养老保险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纳入市级统筹,各项标准与本市市区并轨。

第二十四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本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加快建设国际先进水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率先推进先进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企业经营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大江东集聚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大江东集聚区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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