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公积金〔2020〕55号《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25 00:44:36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郑公积金〔2020〕55号









中心各部门(单位):

现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3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在本单位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预警发布条件: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条件是,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条件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

第六条 预警程序:一是发布警报并宣布单位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二是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告;三是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由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预警信息的监测、研判和级别调整与解除,由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由发生部门负责上报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预警信息内容(含更新、解除),并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审核通过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内容通过短信、工作群、网站等方式及时发送。

第八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九条 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急办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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