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1〕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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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青政办字〔202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28日印发的《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7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森林火灾应对准备充分、防护得当、响应迅速、决策科学、分工明确、措施有力、联动高效,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6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9号)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或周边城市可能影响到我市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工协作、保障有力;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扑救;依法管理、高效应对;主体清晰、责权明确。

1.5风险评估

1.5.1森林火灾发生可能性分析

青岛市山林分布广,面积大,生态区位重要,森林防火任务重,崂山山系、大珠山、小珠山、大泽山等区域为山东省重点森林防火区。

森林结构分析:我市山林多为针叶林和针阔混交林,树种以黑松为主,经多年封山育林,崂山、大珠山、小珠山、大泽山等重点林区可燃物载量已达到或超过每公顷30吨,当条件具备时,有可能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气候条件分析:我市地处山东半岛,属北温带季风气候,春、秋、冬季干旱少雨,大风天气多且持续时间长,较易发生森林火灾。

外在因素分析:进入林区旅游、休闲、踏青人员多,野外用火管控难度大;林区、林缘农事用火、施工用火、生活用火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林区、林缘坟茔迁移难度大,祭祀用火难以消除,以上因素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1.5.2森林火灾灾害性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例分析可知,森林火灾烧毁林木,破坏森林结构,导致森林利用价值降低;破坏森林郁闭度,烧毁地被物,导致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作用降低;森林火灾烧毁林内各种建筑物和生产生活资料,甚至威胁林区内村落以及附近居民、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若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将会造成生态破坏。

1.6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个级别: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青岛警备区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供电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战区海军、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区(市)政府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方针政策和部署安排,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做好较大及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安排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国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全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部署安排,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市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督查等工作,组织较大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督办工作;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启动及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建前线指挥部(简称“前指”),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前指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并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预防和先期处置组、抢险救援组、物资保障组、社会治安组、火情监测组、医疗救治组、宣传报道组、群众生活组、火灾调查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指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前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森林火灾响应级别,分别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前指总调度长由火灾发生地的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现场消防救援队伍等负责人参加,战区指挥员由前指总指挥指定。

在前指未组织建立的情况下,由火灾发生地的政府分管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或请求支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时汇总信息,研判灾情,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支援和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前指建立后,各应急救援力量由其统一指挥调度。

前指主要职责:总指挥统筹火场扑救组织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指挥调度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总调度长负责前指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前指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配合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起草发布新闻稿件,适时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战区指挥员负责所属火场分战区的扑救组织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做好火情报告等工作。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和现场两个小组。

预防和先期处置组:由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预警和火情先期处置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林业、气象、消防等单位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制定具体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森林灭火;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随时掌握报告扑火进展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供电等单位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供应扑火物资、交通运输车辆及扑火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等供应。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

火情监测组: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负责火场风险监测,监视灾情发展,提出扑救建议,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组织人员看护灭火现场,防止死灰复燃。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区(市)政府、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引导;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群众生活组: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参加,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火灾调查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市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负责对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家支持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丰富森林火灾扑救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力量调动、火情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灾情,按照指挥部安排,组织新闻发布会。

市委统战部:指导督促全市性宗教团体做好林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团市委:负责对全市青年团员森林防火工作宣传教育;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放火、失火等犯罪案件;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市民政局:指导各区(市)做好公墓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负责森林防灭火经费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森林火灾灾后环境监测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管护国省干线行道树及绿化景观的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当地水务部门做好防灭火水源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的安全隐患。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火情先期处置工作;编制森林和城市绿地防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区(市)做好森林、林地墓地管理,做好对焚烧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处罚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训练和防火专项演练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指导各区(市)旅游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受灾游客的疏导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森林火灾发生地卫生部门参与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级森林灭火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组织森林火灾高火险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火险火灾信息和森林灭火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训练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森林火灾综合风险评估;根据响应级别,联系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负责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森林火灾综合救援演练工作;调度重要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和督办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火灾发生后,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安置期间的生活救助以及其他善后救助工作。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召开全市森林防火会议。

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指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气象部门提供火灾现场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应对短信温馨提示。

市广播电视台:组织和利用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及时无偿发布高火险警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向社会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林区内公司产权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避免电器设备等引发森林火灾;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电力供应。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消防飞机进驻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消防飞机机组和航务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

青岛警备区:根据市政府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请求,调度所属民兵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武警青岛支队:根据市政府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请求,调度所属部队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辖森林消防队伍等应急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灭工作。

区(市)政府: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一般级别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和较大以上级别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完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做好灾区群众疏散安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森林防灭火护林体系,狠抓林区火源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市、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督查,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3.2监测

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依托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卫星、飞机航护、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地面瞭望和人员巡护,及时发现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3.3预测

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山情、林情、社情,结合气象因子变化以及火灾历史资料,进行火险综合分析研判,预测当前火险趋势,及时进行森林火险预警。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极度危险四个预警等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或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会商后联合提出,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市)、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1名副指挥在岗待命,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在位,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设备等保持畅通,随时掌握辖区内突发森林火灾情况,做好应对火灾的准备工作。

(2)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险形势通报辖区内各森林消防救援队、预备队和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消防队,并要求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赴火场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工作。应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提示民众注意野外用火。

(4)林区悬挂蓝色、黄色预警信息标识,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增加巡查密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5)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瞭望台(哨)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营林单位和镇(街道)、村(社区)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护林员延长护林巡查时间,及时掌握火情。预警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储等单位做好防护工作。

4.3.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市)、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1名副指挥在岗待命,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戒备状态。

(2)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进一步强化防火宣传和警示,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橙色预警信息,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3)林区悬挂橙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严禁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4)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瞭望台(哨)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护林员停止轮休,延长护林巡查时间。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和营林单位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掌握调度火情。

(5)市、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火险形势,区(市)、镇(街道)森林消防专业队、预备队和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消防队进入备战状态,扑火通信、车辆、机具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到位,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1)市、区(市)、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24小时在岗值班,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各级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2)区(市)森林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到重点地区指导森林火灾扑救的处置工作。

(3)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林区悬挂红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火险等级极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密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5)森林防火视频监控24小时开机,有2人以上共同值班,各瞭望台(哨)进入高度警戒状态,值守人员双岗在位,增加观测密度,实行24小时观测林火。护林员全员全天在岗,及时掌握发现火情。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和营林单位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掌握调度火情。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火险形势,区(市)、镇(街道)森林消防专业队、预备队和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预警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全面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当前森林火险趋势,根据危险程度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森林火灾或危险已经消除,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森林火灾有火必报制度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根据《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规定,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信息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研判并在2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森林火灾发生后50分钟)。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2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报告制度

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在50分钟内按规范要求上报。

5.3火灾报告内容

森林火灾信息格式应当统一规范,标题醒目简洁,内容全面,语言精炼,文件编号、日期和报送时间准确,并注明值班人和签发人等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火情态势、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森林火灾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灾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按规定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终报。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3580

市园林和林业局办公室值班电话:88018502

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由事发单位、当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基层护林员立即开展火灾扑灭工作,进行先期处置。镇(街道)、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第一时间启动镇(街道)、区(市)级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疏散火灾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6.2分级响应

6.2.1四级响应

启动响应: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区(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支援处置。

协调指挥: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24小时值班值守,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处置措施: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迅速启动本区(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随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研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视情提高响应等级。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设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1)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2)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具体带队扑火指挥人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察看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3)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三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响应,组织调动有关区(市)政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灾面积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1小时、其他林区2小时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发生在区(市)、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5)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森林火灾中的敏感火灾、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火灾和财产损失较多的火灾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赶赴现场或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四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根据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集火灾发生地周边区(市)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其他区(市)做好支援准备。

(3)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调派市森林消防飞机参加扑火。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消防飞机灭火方案,落实飞行任务,确保森林消防飞机及时起飞,参加火灾扑救。

6.2.3二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响应,组织调动有关区(市)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险达到橙色或黄色预警等级,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2小时、其他林区4小时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森林火灾时出现人员伤亡情况的。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各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三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火灾发生地组建市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

(2)研究扑火和保障工作措施,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火任务,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调集其他区(市)扑火力量支援扑救。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拨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加强伤员救治,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7)根据需要,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8)随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9)视情协调武警、驻青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10)加强舆论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2.4一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灾初判可能达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区、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各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二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视情组织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2)协调武警、驻青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3)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组织通信、电力、公路等单位,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或国家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4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将其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开设隔离带、设置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7应急联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森林火灾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指导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扩大响应

在一级响应基础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在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10火场清理

火灾得到控制后,由当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经当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11应急结束

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平台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后,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二级以上响应启动后,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不实、虚假火灾信息,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7.2舆情引导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由专人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搜索和专业舆情监测等渠道,及时掌握森林火灾舆情状况,并进行分类整理;对重要森林火灾舆情及时进行核实和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群众关切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8.恢复与重建



8.1火灾查处

由市、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的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8.2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处置结束,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对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于15日内书面报所属区(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于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8.3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林场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需跨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者副总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跨区(市)增援时以综合消防、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

协调驻青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别会商北部战区海军、青岛警备区和武警青岛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9.2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市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主要有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都应按照要求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9.3运输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所在地区(市)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单位就近开辟集结、保障场地,明确人员、物资转运路线及运输车辆,优先保障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输送。

9.4通信保障

市、区(市)、国有林场要建立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进行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救火灾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保障。市、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火灾应急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扑救森林大火的指挥要求。

9.5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

9.6后勤保障

区(市)政府应建立森林火灾扑救生活保障应急供应机制,成立火场保障小组,负责所有参战人员的饮食、饮水、保暖等生活保障,落实人员补贴、车辆保障、食宿安排、油料供应等工作,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后勤保障。

9.7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需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飞机起降点进行处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飞机申请、调配工作,属地政府负责落实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消防飞机机组和航护人员的经费、车辆、食宿和油料等保障。机场、通信、气象等单位,根据需要做好消防飞机的航务保障等工作,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预案发布后,市、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人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预案解读、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消防、武警、驻青部队等组建的应急森林消防队,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10.2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应急演练,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的量化指标评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镇(街道)、村(社区)和森林经营单位要经常组织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对森林防灭火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火灾扑救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2.2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12.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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