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20〕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20〕16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巩固完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对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立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现代化治理体系,建立完善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照护服务产业发展,助推我市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其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
坚持保障基本。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制度可持续。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适度积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和保障范围,提升保障水平。
三、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个人、社会、政府三方分担的筹资机制,公平准入、规范服务的标准体系,待遇适度、可持续的支付政策,着力构建覆盖全民、经办高效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照护服务品质,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照护权益,促进照护服务产业发展。
四、参保范围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成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照护保险。
五、筹资渠道
长期照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
六、筹资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单位缴费部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财政补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参加长期照护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实现。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助按年度补助,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3元;已满60周岁(含)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20元。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启动阶段,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作为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启动资金。
七、支付条件
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需要长期照护,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在我市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并累计缴费满15年。申请待遇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标准一次性补足长期照护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关待遇。2017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受该项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以上,并处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
八、支付范围
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与基本照护服务相关的服务费、耗材费、设备使用费等费用,按规定由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
已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照护费用,或者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补贴的照护费用,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支付标准
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照护费用,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照护服务方式等因素,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一)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
1.基础照护待遇
经失能评定符合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参保人员,其基础照护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城镇职工月照护费用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实行定额支付。
2.专业照护待遇
经失能评定符合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参保人员,在享受基础照护待遇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提供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或机构照护。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不同,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二)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待遇
经失能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参保人员,其基础照护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城乡居民月照护费用为基数,按照60%的比例实行定额支付。
十、评定机构
市医保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成立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失能评定标准、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评估队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失能评定等工作。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资格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评定管理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失能评定规范进行失能评定。失能评定费用按规定由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服务方式
失能参保人员经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和照护需求,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一)机构照护。失能参保人员入住协议照护机构,并由协议照护机构提供规范的照护服务。
(二)机构上门照护。失能参保人员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上门照护服务。
(三)居家照护。失能参保人员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经规范化培训后,向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十三、照护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照护服务机构以及能够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机构,均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审核评估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支持协议照护机构为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机构上门照护或机构照护;支持协议照护机构为选择居家照护的失能人员提供社会支持类上门照护服务;支持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辅助器具服务。
十四、结算管理
应由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照护机构或个体服务人员按月结算。
十五、基金管理
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长期照护保险经办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经办管理
长期照护保险依托我市现行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经办管理,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收、拨付、待遇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七、委托经办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市医保经办机构可将政策宣传、组织评定、技能培训、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待遇支付、服务监管等经办业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经办管理。委托经办费用按规定从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八、部门职责
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长期照护保险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制度实施情况、经办管理服务情况;负责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参保登记。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负责本区域长期照护保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养老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负责会同医保等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失能评定、评估人员管理;负责按规定为开展长期照护服务人员培训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负责配合市医保部门做好代维代建现有医保信息系统等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疗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征收等工作。
民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参保补助的人员进行确认,协助做好资助参保。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期照护保险工作。
十九、监督管理
市医保部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建立运行分析、定期抽查等管理制度,通过信息系统、第三方评审等手段,加大对照护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失能人员享受到规范、标准的照护服务。
二十、违规责任
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协议照护机构、评估机构、培训机构,经办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照护服务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80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实施细则
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二、政策衔接
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体系,做好长期照护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与困难救助、失能补贴、慈善捐助等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优势互补作用,提高整体保障水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补充照护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照护需求。
二十三、政策调整
本实施意见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对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支付范围等政策,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照护服务费用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十四、解释机关
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五、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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