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20〕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0:01:27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宝政办函〔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我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以下简称“总部十条”)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兑付工作,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宝政发〔2019〕20号)精神,现就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兑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企业将市外经营机构新纳入统计缴税(第1条政策)、市外企业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及新设子公司(第2条政策)、市外总部迁入(第3条政策)的财政扶持资金及引进企业的个人一次性奖励(第10条政策)

(一)申报主体

第1条政策申报主体:在市外设立经营机构、且2019年10月8日后将其纳入我市统计和缴税的宝鸡企业。

第2条政策申报主体:2019年10月8日后市外企业将原设立我市的分支机构改设的子公司,以及新设的子公司,且新纳入我市统计和缴税。

第3条政策申报主体:2019年10月8日后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企业总部,指将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一般指市外2家以上的业务)搬至宝鸡。

第10条政策申报主体:引进符合第1、2、3条任一政策企业的个人。

(二)申报资料

1.申报主体纳税统计表(见《政策1企业纳税统计表》《政策2企业纳税统计表》《政策3企业纳税统计表》)。

2.市外经营机构、原在我市分支机构、新设子公司的投资(关联)关系资料(其中母公司占子公司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实质控制权)、注册(变更)登记记录(政策1、2)。

3.市外经营机构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具体方式、数额资料(政策1)。

4.总部迁入我市及表明其行业影响力的资料(政策3)。

5.纳统后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的记录(政策1、2、3)。

6.引进企业出具的说明(政策10)。

(三)申报兑付流程

第1、2、3条政策:申报主体在2020年3月5日前向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含高新区财政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函(内容包括:企业符合总部十条政策的具体条款,申请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并承诺提交的数据资料完整、真实),并附申报资料文本及表格电子数据;县区财政部门受理后,联合同级招商局、税务局、统计局对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3月12日前向市财政局发函申请兑付财政扶持资金;经归口管理市级部门初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按市级分成额向县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县区财政局将市级转移支付和县级应负担的扶持资金安排拨付招商等部门,由其在3月底前直接拨至申报主体。

第10条政策:由项目第一引进人在2020年3月5日前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3月12日前向市财政局发函申请兑付奖励;经市招商局初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县区招商部门在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个人。

二、关于我市企业上市补助(第5条政策)

(一)申报主体。2019年10月8日后有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情形之一的我市企业。

(二)申报资料及兑付流程。企业向陕西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备案、报送材料、上市后1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金融办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关于我市企业新建研发平台补助(第6条政策)

(一)申报主体。新建国家级研发平台、引进国家级中心分中心和省级研发平台,投入良性运行的我市企业。

(二)申报资料及兑付流程。按照《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宝政发〔2019〕14号)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核、考察,向市政府报送拟支持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提出后补助资金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并在3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四、关于总部企业高管等人员个人所得税补助(第7条政策)

(一)申报主体。对我市市县(区)级财政2019年度(或2018年度)税收分成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申报企业可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母公司、子公司均在宝鸡纳税,且母公司占子公司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实质控制权),也可为税收分成额达标的单一法人企业。

(二)享受人员范围。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申报主体在职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人员

申报主体为母公司的,可包括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但不得扩大至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人员包括被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宝鸡市有突出贡献青年拔尖人才”称号者等。

(三)申报资料

1.申报主体年度纳税统计表。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各项税收额等(见《政策7企业纳税统计表》)。统计表列示子公司的,还应提供可表明母公司存在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章程等;单一法人企业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资料;列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

2.2019年个人所得税补助享受人员信息表。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姓名、职务(技术层次)、身份证号码、服务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2019年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个人银行卡信息等(见《个人所得税补助享受人员信息表》)。

(四)申报兑付流程

1.申报主体在2020年3月5日前向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含高新区财政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函(内容包括:本企业年度纳税额及地方分成额情况,符合并申报享受“总部十条”个人所得税补助政策,企业承诺提交的资料完整、真实),并附申报资料文本及表格电子数据。

2.县区财政部门受理后,联合同级人才办、税务部门对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3月12日前向市财政局发函申请兑付财政扶持资金。

3.归口管理市级部门初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按市级分成额向县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4.县区财政局将市级转移支付和县级应负担的扶持资金安排拨付至人才办,人才办以人才专项资金方式,在3月底前直接拨至相关个人账户。

五、其他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总部十条”政策,加大对企业申报兑付工作的辅导培训,确定专人专班,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按期兑付。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兑付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3263610,电子邮箱:263294673@qq.com)。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企业纳税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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