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20〕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政办函〔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进行适度优惠,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并免除二次登记抵押和第三方评估等手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宝鸡分行、金融办分工负责)
二、大力降低融资成本
银行机构要减免相关手续费用,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要提高办事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按不超过1%收取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宝鸡分行、金融办、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工负责)
三、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医用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资质核准,在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容缺受理加快相关手续审批,协调采购、调度有关生产设备,争取国开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关于购买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我市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省市财政各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局、工信局分工负责)
四、适度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中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按规定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经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五、适时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分工负责)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费用
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及单位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等经营性房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七、加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中小微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根据省上政策及时调整,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基本水价和用天然气城市配气价格各降低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疏运的大宗干散货和油品的,适当延长免费堆放期限到30天。(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分工负责)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对创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可享受不超过15万元的担保贷款。符合小微企业扶持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300万元的政策扶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分工负责)
九、加大稳岗政策支持力度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积极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同时,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适当放宽标准,按照陕西省人社厅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政策标准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分工负责)
十、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
强化煤电油气运保障动态监测,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在防控措施落实基础上,支持企业早日复工开产。(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文化旅游局、工商联、工信局分工负责)
中小微企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该《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个月。中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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