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9〕4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0:09:44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宝政办发〔201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4号),推动我市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保障服务领域,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要。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重点任务

(一)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市社会养老需求,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特别是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多样化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满足个人和家庭的个性化、差异化养老需求。针对贫困、失独、“空巢”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各类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面向创业企业就业群体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支持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业务,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保障服务效率。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风险管理和精算投资等优势,积极参与我市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试点工作,为全市推广提供经验和模式。(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体系,提供综合性、一体化的养老服务,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保险机构要探索将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直接对接,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模式,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发展,逐步探索为建档立卡贫困老人、特困老人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养老机构(设施)风险保障水平。创新“商业保险+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责任保险,扩大养老机构(设施)风险保障覆盖面,提升养老机构(设施)抗风险能力。(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遵循依法依规、稳健安全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兴建、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以及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保定点范围,促进医养结合。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项目和民生工程,服务我市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支持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总部。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老年群体密集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开展亲老适老化改造,提供舒适、便捷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加快养老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市银保监分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执行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完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数据管理等制度体系,为老年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等系统对商业保险机构适度开放,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业务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鳏寡孤独、特困留守、优抚高龄老人提供赠险服务。(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各项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和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投资养老、健康服务业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在用地及相关资质审批时予以保障。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业务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相关成熟经验模式,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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