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20〕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律师执业满五年;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专家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执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律师、优秀党员律师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推荐,拟入选成员名单通过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聘任。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参与调查、调解,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合同、项目等事项的谈判、招投标,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受市政府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七)对涉及我市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市政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关事宜,应邀参与市政府执法监督相关活动;
(九)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内部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对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在受聘工作期间,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
(六)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资格、职称及执业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七)不得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八)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市司法局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司法局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市司法局组织下,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等工作方式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以下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并形成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项目、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信访疑难案件、重大涉法事件的讨论、论证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并形成法律意见书;
(三)参加合同、项目谈判,参与重大案件、重大涉法事件等事项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开展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四)根据市政府委托,代理案件;
(五)根据市政府委托事项,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六)根据市政府委托事项,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当署名,一事一结,及时提交市司法局存档。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及时形成书面记录,定期交市司法局存档。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相关法律咨询和书面法律意见由市司法局审查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是否回避,由市司法局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和市政府领导要求,指定有关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市政府法律顾问如不能按时参加,须及时向市司法局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五年,期满可以续聘。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每届届满时集中更换。每届届满前三个月,市司法局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启动下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换届聘任工作。
在每届任期内,市司法局可以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市政府法律顾问个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增补、更换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聘任。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市司法局提出解聘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收回聘书,在聘期内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市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受到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六)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七)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政府利益的;
(八)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九)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二十条市司法局要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汇报,各法律顾问要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将聘请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由市司法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的行政复议、诉讼或仲裁事项,市司法局按规定具体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宝府法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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