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9〕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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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制定如下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1)编制制定主体清单。市司法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认真梳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编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各县区政府也要编制制定主体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严格制定公文种类。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和适用的规定,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名称的同时,对使用的公文种类进行严格限定,一般应当限于通告、意见或通知等。

(3)明确行政管理事项。制定主体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规定。

2.明确审核机构。以市、县(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初审后,由市、县(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制定部门在征求意见或会签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牵头制定部门负责全面审核;冠以经政府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初审后报市司法局审核。

县区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的,可以报县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3.规范审核程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提交制定请示、文件草案、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及其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程序的合法性、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批转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说明情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各制定主体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替代,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以文件起草单位按要求报送全部审核材料之日起计算。请示、调研、征求意见、座谈、评估、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4.明确审核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设定证明事项;是否违反制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完善审核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时如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根据需要,专项听取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要逐步实现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做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审核信息共享,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合法性审核实效。

6.严格审核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市、县(区)政府应当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制定机关应当提交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予以指导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市司法局要按照中、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修订相关程序规定,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措施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检查了解落实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督促指导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本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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