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9〕2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宝鸡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治理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0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以县、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分类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详见附件1)、建立台账,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订治理方案,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开展分类治理。
(二)分类治理。
1.应移交但未移交的现有配套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小区配建幼儿园合同签订为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成公办园。对幼儿园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可采取租赁、购置、置换、捐赠、购买服务等方式,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2.应配建幼儿园但未建的现有城镇小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对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要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现有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未按标准规划、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配建标准和我省相关要求,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配建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
3.需配建幼儿园的在建或规划城镇小区。对缓建、缩建、停建和不建配套幼儿园的在建城镇小区,要严格对标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规划城镇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单个居住小区不够配建标准但连片居住区密集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区域,以县、区为单位,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统筹补建规模相适应的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三)联合督查。各县、区在摸底自查、整改落实中,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督导、监督和评估,市、县要开展联合督查和交叉检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宝鸡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扶贫办、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推进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及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订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工作时限。2019年4月19日前,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和汇总上报清单及治理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督查。
各县、区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宝鸡市现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未移交治
理清单
2.宝鸡市现有城镇小区应配建但未建幼儿园治理清单
3.宝鸡市在建或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摸排清单
附件1
宝鸡市现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未移交治理清单
填报单位:
小区基本情况 | 配建幼儿园基本情况 | 治理办法(√) | 备注 | |||||||||||||||||||||||||||||||||||
名称 | 规划时间 | 交付时间 | 性质(√) | 规模(户) | 开发主体(√) | 是否配建幼儿园 | 名称 | 开园时间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设 | 教职工人数 | 在园幼儿数 | 性质(√) | 园所类别(√) | |||||||||||||||||||||
商品房开发 | 棚户区改造 | 移民搬迁 | 其他 | 政府 | 企业 | 个人 | 其他 | 联系方式 | 公办 | 民办 | 省示范园 | 市一级园 | 其他等级 | 治理措施 | 办园 性质 | |||||||||||||||||||||||
举办者 | 是否普惠性民办 | 移交 | 置换 | 购置 | 其他 | 公办 | 普惠性民 办 | |||||||||||||||||||||||||||||||
开发商举办 | 开发商对外租赁 | 开发商出售 | 其他 | |||||||||||||||||||||||||||||||||||
填表人: 电 话: 核查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宝鸡市现有城镇小区应配建但未建幼儿园治理清单
填报单位:
小区基本情况 | 补建办法 | 备 注 | |||||||||||||||||||
名 称 | 规划时间 | 交付时间 | 性质(√) | 规模(户) | 开发主体 | 是否规划幼儿园 | 小区内补建 | 小区外统筹配建 | |||||||||||||
商品房开发 | 棚户区改造 | 移民搬迁 | 其他 | 政府 | 企业 | 个人 | 其他 | 联系 方式 | 补建 面积 (㎡) | 拟增学位数(个) | 预计建成时间 | 配建 面积(㎡) | 拟增学位数(个) | 预计 建成 时间 | |||||||
填表人: 电 话: 核查人: 填表时间:
附件3
宝鸡市在建或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摸排清单
填报单位:
小区类型 | 小区基本情况 | 配建方法 | 备注 | |||||||||||||||||||
名称 | 规划时间 | 交付时间 | 性质(√) | 规模(户) | 开发主体 | 是否规划幼儿园 | 补建 | 统筹配建 | ||||||||||||||
商品房开发 | 棚户区改造 | 移民搬迁 | 其他 | 政府 | 企业 | 个人 | 其他 | 联系 方式 | 补建 面积(㎡) | 拟增学位数(个) | 预计建成时间 | 配建 面积(㎡) | 拟增学位数(个) | 预计建成时间 | ||||||||
在建 | ||||||||||||||||||||||
规划 | ||||||||||||||||||||||
填表人: 电 话: 核查人: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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