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9〕4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0:38:02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河湖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控制

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应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要依据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按照“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编制。河道采砂要与河道疏浚、滩面整治、生态修复相结合,突出公益性和规范性。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渭河疏浚采砂规划,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支流疏浚采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批准的规划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切实保障防汛安全。

二、加强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市域内进行河道采砂都必须申请河道采砂许可,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在我市境内所有河流开采河道砂石的,应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向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批准的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施采砂许可,不符合《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限定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发放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向申请人承诺延长许可期限。公路等重点项目建设需在河道取用砂砾石等原料的,应由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企业统一开采供应,禁止私自乱挖滥采。

三、强化环境保护

开发河道砂石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要按照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从事采砂作业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采砂作业规范和规定,如有违反的要及时进行查处。要按照打赢青山、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要求,建设封闭式、工厂化、生态型采砂厂,选用环保技术、工艺、设备,把环保要求落实到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运输、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减少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采砂企业进行疏浚采砂的同时,要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治理计划开展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对生产、储运场地进行环境治理和绿化美化,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一。

四、从严落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做好采砂监管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将河道采砂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和考核内容,建立河长湖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建立“河长+警长”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巡查、通报、督办等制度,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违法占地、破坏资源环境等违法行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失误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为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和“不作为”“乱作为”的公职人员,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原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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