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8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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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宝政办发〔201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细化照顾服务项目,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引导和推动各县区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积累经验。

政策衔接,强化服务。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

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强化照顾服务过程中的代际支持,营造互尊互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增进社会和谐。

二、重点任务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

1.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县区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3.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通过招标、租赁、承包等方式,将公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优惠交由社会组织运营。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资本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效益好的大型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经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到2020年,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互助幸福院在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床位不低于养老床位总数的50%。(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改造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及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对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优先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残联、市老年事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探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全面梳理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特困供养老年人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和供给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规范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7.创新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支持和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充分发挥平台作用,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对接,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机构开放,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打造特色明显的“智慧养老”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市信息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8.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老年人可依照相关规定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通过使用直梯、爬楼机等实现无障碍出行。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设有连续的引导提示,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老年事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加快发展老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积极利用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工作,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整合老年文化教育资源,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场馆开放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休闲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老年事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各县区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老年事业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提供便捷的医疗康复服务

13.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对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优先向老年人倾斜,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率,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老年事业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和医保异地结算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积极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逐步实现全覆盖。在省内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以及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人员,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6.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对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险的办理范围。以政府投资为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保险公司负责承保,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主体进行投保,对已签订协议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给予相应赔偿,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在贯彻落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发展。

(二)健全保障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落实,保障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适时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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