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7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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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十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宝鸡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

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就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部省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改革目标。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改革原则,立足乘客安全便捷出行,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与企业的利益,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法推进行业改革。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实现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品质化出行服务。

二、科学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向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二)全面推进出租汽车改革。继续深化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在市区出租汽车公司化公车经营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完善公司化改造。在公司化公车经营改革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使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继续坚持公司化公车经营模式,车辆产权、经营权归属企业;要保障驾驶员权益,落实驾驶员社会保险,企业要依法与全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实现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的管理体系。

(三)动态调控运力规模。优化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城市特点、准确分析市场状况、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经营收入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政府调控机制。

1.巡游出租汽车:利用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分担比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平均营运收入情况两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辖区相关因素,动态调控各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总量。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出租汽车市场需求,科学定位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分担比例,合理配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

(四)健全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属政府定价项目,在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相关程序,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逐步实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五)运用科技手段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着力提升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技术水平,对新增的出租汽车运用设备进行升级,逐步实现计价器设备、监控设备互联,实现车辆运行、客流去向、上座率、营运收入等数据的采集和上传,为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翔实的依据。配合完成全省出租汽车电召、APP服务和电子支付任务。

(六)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车型标准。到2020年后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

1.巡游出租汽车:今后市区新投放的出租汽车运力为续航里程300公里以上的新能源电动五座小型载客汽车;各县车型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巡游出租汽车投放方案》为准。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标准,按照《宝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一)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1.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8年经营期限制,经营到期后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收回经营权,车辆强制报废。

2.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从2017年1月1日起,新增、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在经营期限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企业、个人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3.改革经营权配置方式。进一步完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强化监管,依照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结果进行排名,择优配置经营权。对经营权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递减或收回经营权。

4.规范驾驶员聘用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考察驾驶员经营行为,择优录用,企业自主招聘。

5.建立出租汽车评价体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科学、准确、规范地采集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服务各项数据,全面反映出租汽车运行情况。

(1)行业协会与企业要紧密配合,对车辆配备的收入、趟次、客运量等监测设备,加强车辆运营数据监测。

(2)利用互联网技术,采取专业APP等评价方式,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完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6.进一步减轻出租车经营成本和驾驶员负担。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适当降低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减轻驾驶员负担,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1)各出租汽车企业要降低班费和承包费,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收入和成本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通过行业协会、工会、企业、驾驶员“四方协商”的方式,及时调整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的班费和承包费,切实减轻驾驶员的负担。

(2)全市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针对出租汽车制定专项收费。

7.推动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支持、引导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2)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要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出租汽车网约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3)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管理办法》各项许可条件,通过服务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企业法人资格、约车平台服务、数据交互处理、纳入部门监管、安全保护措施、支付结算服务、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安防和服务设施等方面要满足相应要求。

4.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合理计程计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凡不符合《管理办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清理平台的相关数据,不得擅自开展网络预约业务,脱离行业监管;平台公司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运营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平台公司要按照税务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纳税。

(三)暂不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由于该项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多次安全运营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因此,我市暂不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为了落实节能减排及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待此业务进一步规范后予以开展。

四、提升服务,加强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本次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涉及面广,宣传、发改、工信、财政、公安、人社、交通、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物价、信访、法制等多个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二)保障运营环境。各县、各部门要重视出租汽车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车站、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服务。要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解决驾驶员在经营当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引导舆论,为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完善信用体系。各县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定服务标准,鼓励诚信经营,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披露,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将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法制建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制度及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强化市场监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制度,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行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行业改革工作。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参加的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周密谋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抓好督办落实。

(三)落实工作责任。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范围广,困难阻力比较大,各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管理机构、工作责任和经费,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四)加强政策引导。各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加强社会沟通,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解读,发挥媒体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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