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9〕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创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宝鸡市创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
奖励补助办法
为加快我市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创建步伐,聚力打造一批资源禀赋优质、建设管理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高A级(指5A、4A级)旅游景区,引领带动全市旅游景区管理服务提档升级,加快把宝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集散地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补助对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列入市级高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工作计划并完成当年创建任务的旅游景区。
第二条奖励补助标准
5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提升奖励补助标准为10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提升奖励补助标准为500万元。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在市促进产业发展旅游类专项资金内列支高A级旅游景区创建奖励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创建程序
旅游景区应按照“景区申报、县区初审、市级审定”的程序,申请列入市级高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工作计划。
1.景区申报。旅游景区按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进行达标自查,经自查合格的向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自查报告、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旅游景区创建工作方案,创建5A级旅游景区的还需提交景区创建提升专项规划。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旅游景区创建提升专项规划需符合《宝鸡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评审、报批等手续完备。旅游景区创建工作方案要严格对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逐项列出创建提升重点任务和提升项目,明确创建期和年度创建计划。原则上,5A级旅游景区创建期为3年,4A级旅游景区创建期为2年,年度创建任务应相对均衡。
2.县区初审。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正式行文报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景区申请报告、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旅游景区创建提升专项规划、旅游景区创建工作方案(5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工作方案需经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以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等材料。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市级审定。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报送的旅游景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景区资源禀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创建条件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级高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工作计划并分年度下达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列入市级高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工作计划的旅游景区应当认真制定并落实工作推进措施,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创建期内,每年向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创建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经考核核实后,作为是否予以奖励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资金拨付
奖励补助资金按照注重实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年度按比例拨付。
创建期内,由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对旅游景区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当年奖励补助资金,其中创建5A级旅游景区的按三年创建期3∶3∶4的比例分年进度予以拨付,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按两年创建期4∶6的比例分年进度予以拨付;未完成年度创建目标任务的,不予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创建期满,未创建成功的,最末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暂停拨付,再延长一年的创建期,除因中省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因素外,逾期仍未成功创建的,将其退出市级高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工作计划,剩余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第六条资金使用
奖励补助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旅游景区各类改造提升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七条 资金监管
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奖励补助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旅游景区,依法追回奖励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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