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6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
一、为规范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住建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55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39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棚户区改造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通知》(陕建发〔2018〕2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四、本市城镇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重点是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危房、棚户区和城中村。
五、对中心城区外规划区内的自然村实施改造,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稳步推进。不得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不能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的城郊村、城边村纳入棚改。
六、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非国家重点镇;严禁将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的项目纳入棚改。
七、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八、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界定,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要严格核定棚户区改造片区内非住宅类建筑内容,严格控制户均改造面积、套均改造成本,在严格审核单个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区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收支总体平衡,不能不计成本,形成大量债务。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改造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到2020年基本完成改造的目标,合理界定本辖区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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