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8〕1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7年度节能碳减排煤炭削减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7年度节能碳减排煤炭削减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8〕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宝鸡市2017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宝鸡市“十三五”各县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施行)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12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查资料、看现场、听汇报等方式对各县区2017年度节能、碳减排、煤炭削减工作进行考核。请各县区对照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及打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围绕年度考核任务,准备好相关支撑材料。
联系人:李永强 电话:3260121
邮箱:bjfgwnyk@163.com
附件:1.评价考核小组名单
2.2017年度各县区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3.各县区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率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4.数据核查表
5.宝鸡市2017年煤炭削减任务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1
评价考核小组名单
第一组:凤翔县、岐山县、陇县、千阳县
组长:胡勃市发改委总工程师
成员:张海亮市节能监测中心干部
专家一名
联系人:崔磊18391719879
第二组:陈仓区、渭滨区、麟游县、太白县
组长:何让平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吕建亮市环保局总量与环境应急科干部
专家一名
联系人:李官仓13991702838
第三组:金台区、扶风县、眉县、凤县
组长:冯军利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员:赵静市统计局工业科科长
专家一名
联系人:李永强13992777729
注:车辆由组长所在单位和接受检查的县区保障。
附件2
2017年度各县区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打分依据 |
能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目标 | 1 | 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 10 |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以各县区确定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
“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 | 15 | 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得15分。未达到目标进度要求,不得分。 |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20%。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 ||
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 | 5 | 年度能耗总量未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得5分。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不得分。 | 2017年度能耗总量以增速控制目标内,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总量进行评价考核。 | ||
“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 | 10 | 能耗总量未超出“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要求,得10分。超出目标进度,不得分。 |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时间进度设置,原则上要求第一年不超出“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进度的20%。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能源消耗总量进行考核。 |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目标责任 | 8 | 1.加强节能统筹规划,2分。 | 1.根据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节能减排有关规划和工作方案,得0.5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制定本地区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有关规划和战略,得0.5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打分依据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目标责任 | 8 | 2.合理分解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任务,2分。 | 1.将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1分;纳入其中1项,得0.5分;两项都未纳入,不得分。 |
3.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 1.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得1分。 | ||||
4.实施问责或表彰奖励,1分。 | 1.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进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得0.5分。 | ||||
5.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1分。 | 主要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市级研究协调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3 | 结构调整 | 11 | 1、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2分。 |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下降得2分。 | |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1分。 | 1.按照各县区风电、太阳能等发展目标,2017年完成增量的20%,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 ||||
3.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分。 | 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审查费用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得1分;开展能评项目后期监督管理的,得1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打分依据 |
节能措施 (60分) | 3 | 结构调整 | 11 | 4.煤炭削减,6分。 | 县区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费增速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超出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内的得3分;超出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
4 | 重点领域节能 | 22 | 工业节能,6分。 |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达到预期目标,得2分,未完成进度目标,不得分。 | |
2.建筑节能,6分。 | 1.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得1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打分依据 |
节能措施 (60分) | 4 | 重点领域节能 | 3.交通节能,2分。 | 1.完成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目标,得0.5分。 | |
4.公共机构领域节能,3分。 | 1.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得1分。 | ||||
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3分。 | 1.按时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按要求报送,得1分。 | ||||
6.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2分。 | 1.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完成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年度任务,得1分。 | ||||
5 | 重点工程 | 2 | 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2分。 | 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节能重点工程,得2分,项目存在造假,此项不得分。 | |
6 | 技术推广 | 2 | 1.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1分。 | 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得1分。 | |
2.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分。 | 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组织实施有关推广活动,得1分。 | ||||
7 | 经济政策 | 7 | 1.实施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2分。 | 1.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的,以及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的,得0.5分。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此项不得分,并扣0.5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打分依据 |
节能措施 (60分) | 7 | 经济政策 | 2 | 2.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2分。 | 落实支持节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得2分,否则不得分。 |
3.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 设立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宣传,得1分;节能有关专项资金金额增长,得1分。 | ||||
4.绿色金融取得进展,加1分。 | 对使用能效信贷的项目单位实行财政贴息支持的,加1分。 | ||||
8 | 监督检查 | 4 | 1.节能执法监督检查,2分。 | 各县区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对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公共机构空调温度设置等工作进行检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2.健全节能法律法规标准,2分。 | 1.依据节能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节能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1分) 2.健全节能标准体系,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节能标准。(1分) | ||||
9 | 市场化机制 | 4 | 1.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加1分。 | 积极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加1分。 | |
2.推行合同能源管理,1分。 | 1.政府机构带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得0.5分。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或未进行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设限,此项不得分。 | ||||
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 电力需求侧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得1分。 | ||||
4.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1分。 | 1.核查有关文件,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得0.5分。 |
附件3
各县区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考核评估内容 | 考核评估 指标 | 分值 | 评分依据 | 评 分 标 准 |
目标 完成 (50分) |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 | 25 | 年度计划目标;核定的各地区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
2.“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 | 25 |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累计进度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 |
主要措施及任务落实 (16分) | 3.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 4 | 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 根据本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
4.节能和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4 | 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 | (1)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等级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2)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完成的得2分,未完成计0分。 | |
5.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 4 | 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变化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变化 | (1)根据本地区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2)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 |
6.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 | 4 | 年度森林覆盖率比上年变化情况;新增造林合格面积及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 | (1)年度森林覆盖率比上年增加的得2分;(2)新增造林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1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0.5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3)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1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0.5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 |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34分) | 7.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 | 6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辖区内有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城市或省上确定的低碳试点县、园区和企业,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得2分; (2)在辖区内开展低碳产业城(镇)、低碳社区、低碳商业试点的,得2分; (3)已制定“十三五”县区级低碳发展方案或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得2分。 |
考核评估内容 | 考核评估 指标 | 分值 | 评分依据 | 评 分 标 准 |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34分) | 8.对所辖区县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凡设定本地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年度计划,得2分; (2)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区县,得1分; (3)发布本地区碳排放强度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地区县开展评价考核,得1分。 |
9.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 2 | 相关正式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数据 | (1)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较上年有所提高的得1分,持平或下降为0分。 (2)道路交通新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长得1分,持平得0.5分,降低为0分。 | |
10.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工作情况 | 7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碳交易市场能力建设活动或积极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参与省上举办的碳交易市场能力建设活动,得1分; (2)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得3分,未全部按时提交得1分,未提交计为0分; (3)组织辖区内拟纳入全国碳交易重点企业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核查工作,根据碳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最高得3分。 | |
11.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情况 | 5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按时完成本地区清单编制工作,评审结果优秀等级得5分,合格等级得3分,不合格等级得0.5分;未开展清单编制工作的为0分。 | |
12.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及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 2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按照国家和省上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扶持引导本地区相关企业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引导低碳消费工作,最高得1分;没有开展上述工作的,计为0分。 (2)征集辖区内低碳技术,积极开展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得1分。 | |
13.资金支持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从本地区财政资金设定或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得4分。 | |
14.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得2分; (2)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得1分; (3)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得1分。 | |
其他 (6分) | 15.体制机制等开创性探索 | 6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碳排放峰值预测、低碳技术研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每项得2分。该项为参考分数,不计入总分,主要反映地方的工作状况,在总体评价中予以考虑。 |
小计 | 100 |
附件4
数据核查表
项 目 | 单 位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数据来源 和责任单位 |
地区生产总值(2015年不变价) | 亿 元 | ||||
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合计 | 万吨标煤 | ||||
煤品消费量 | 万吨标煤 | ||||
油品消费量 | 万吨标煤 | ||||
天然气消费量 | 万吨标煤 |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 | ||||
电量调入量 | 亿千瓦时 | ||||
电力调出量 | 亿千瓦时 |
注:①煤品+油品+天然气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
②化石能源消费量+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地区能源消费总量
③电力调入量和调出量为附加说明项
附件5
宝鸡市2017年煤炭削减任务表
单位:万吨
地 区 | 煤炭削减总量 | 规模以上工业煤炭削减量 | 散煤削减量 |
宝鸡市 | 183 | 67 | 116 |
渭滨区 | 8.12 | 2.45 | 5.67 |
金台区 | 5.36 | 0.16 | 5.2 |
陈仓区 | 29.5 | 9.50 | 20 |
岐山县 | 19.49 | 3.69 | 15.8 |
凤翔县 | 62.1 | 44.4 | 17.7 |
眉县 | 12.64 | 0.74 | 11.9 |
扶风县 | 18.79 | 1.59 | 17.2 |
陇县 | 9.64 | 0.04 | 9.6 |
千阳县 | 6.96 | 2.34 | 4.62 |
太白县 | 1.837 | 0.017 | 1.82 |
麟游县 | 3.574 | 0.004 | 3.57 |
凤县 | 5.01 | 2.09 |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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