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8〕13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8〕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发改委等16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粮食〔2018〕1316号)及《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17号)精神,现就我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18年度我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宝政办发〔2016〕17号)和(陕发改粮食〔2018〕1316号)确定的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等8个方面19个重点考核事项45个考核指标进行设置。同时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粮安考核办〔2018〕12号)要求,在对规定的责任事项进行基础内容考核的同时,突出对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本着“突出重点、切实可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设置2018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45项。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县区政府自查评分与市级部门评审、市级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二)计分方法。市考核工作组将各县区政府自查评分、市级部门评审评分、市级部门抽查评分,按各部分得分权重进行汇总,计算各县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最终得分。
1.抽查县区考核计分。各县区政府自查评分、市级部门评审评分和市级部门抽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40%和20%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抽查县区考核得分=县区政府自查评分×40%+部门评审评分×40%+部门抽查评分×20%。
2.非抽查县区考核计分。县区政府自查评分和市级部门评审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60%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非抽查县区考核得分=县区政府自查评分×40%+部门评审评分×60%。
(三)考核评价结果。市考核工作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县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9年1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按照《宝鸡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及印证资料,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县区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19年1月15日前)。市级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区政府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县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逐项考核打分,完成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2019年3月底前)。市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按照部门评审与县区政府自评结果对照结合的原则确定抽查县区,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意见。
(四)综合评价(2019年4月30日前)。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各县区政府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建议报市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各县区通报。同时抄送市委,作为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自查。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客观真实全面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严格审核把关。市级考核部门要按照《宝鸡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要求,主动承担考核责任,对提供的分值依据、印证资料等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反映考核结果。
3.严肃工作纪律。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县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3261797传真:3261441
附件:宝鸡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
宝鸡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一)保护耕地(15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8分) | 2018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2018年末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4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业局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建设(4分) | 耕地质量保护规划和方案制定实施。按计划组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
3.耕地质量等级提升(3分) |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度相比有提高的,得3分;持平的,得2.7分;降低的,每降低0.1等,在3分的基础上扣分,扣0.9分,扣完为止。 | 市农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 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4分;低于90%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科技局 |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6分) |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10年或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1.6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4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比如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县区,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 市统计局 市农业局 | 国家统计局宝鸡调查队 |
6.粮食主产县及粮食功能区建设,育种体系建设(4分) |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产粮大县: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县区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非产粮大县: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7.高标准农田(其中粮田)建设(3分) |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的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 市国土 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 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得0.5分;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的,得0.5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局 | ||
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种粮积极性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 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局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加大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扶持力度,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任务的,得0.4分;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年度任务的,得0.2分;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年度任务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四)抓好粮食收购(4分) | 11.执行粮食收购政策 | 县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1分;县区人民政府未召开会议或发文部署,县区部门下发文件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粮食收购工作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粮食收购政策,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装粮”“有车运粮”,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12.安排收购网点(1分) | |||||
13.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 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0.25分;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鼓励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农发行宝鸡分行 |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 (五)管好粮食储备(8分) | 14.落实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布局(4分) | 地方储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粮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规模库存不低于省上核定下达的规模,实际库存数量不低于省上核定规模的70%,实际库存和规模库存差额部分处于正常轮空期内(正常轮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正常轮空期的需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文件,并且理由合理),得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加强管理和监管等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地方储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下达轮换计划,轮换计划完成率达到100%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15.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2分) | |||||
16.落实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补贴(2分) | 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 市财政局 | 农发行宝鸡分行 市粮食局 | ||
(六)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2分) | 17.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互补偿的机制(1分) | 已经建立机制的,得0.5分;已开展试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农发行宝鸡分行 | |
18.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制度(1分) | 落实《宝鸡市粮食局关于重新核定报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必要库存量的通知》(宝市粮调发﹝2017﹞132号)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12分) | (七)完善粮食调控机制(2分) | 19.完善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发挥储备调控作用(1分) | 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的,得1.2分;地方储备粮轮换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达到60%及以上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20.支持粮食企业参与政策性粮油交易(1分) |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12分) | (八)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4分) | 21.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油供应网络建设(2分) | 粮油市场供应。出台县区级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且近三年内组织过县区级培训和演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粮油市场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当年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22.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1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
23.建立和充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1分) | 县区按照县城城区人口“面粉10天、大米5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要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
(九)加强粮食监测预警(2分) | 24.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1分) | 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稳定统计人员队伍,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开展统计培训的,得0.6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报送年度统计报告,提供统计分析材料得0.4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25.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1分) | |||||
(十)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分) | 26.粮食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2分) |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得1分;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粮食市场监管,向本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27.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分) |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有效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通报损害农民利益和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案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出现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拖欠售粮款、收“转圈粮”“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1分。 | ||||
28.加强储备粮库存检查(1分) | 以更加有效的监管,堵住储备环节漏洞,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坚决管好“天下粮仓”。按照试点方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库存大清查相关工作任务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针对粮食库存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落实各方责任,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及时整改到位的,得0.7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0.75分。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重特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0.75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0.75分。 |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10分) |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 29.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功能提升和储粮新技术推广应用(2分) | 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省级粮油仓储设施规划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的县区,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最多扣1分;存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扣0.25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0.5分;发现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25分;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视情况最多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30.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积极配合推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建设(包括成立领导和实施机构、制定方案措施、开展检查督导考核等工作)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31.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 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6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
(十二)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3分) | 32.加快现代粮食仓储物流网络建设 | 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粮食物流园区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环节节粮减损。本年度有国家支持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县区:按实施方案计划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资金管理违法违规的,不得分。其他县区: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33.推进政策性粮食公开交易(1分) | 有效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服务农民促进粮食交易,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十三)加强粮食产销合作(2分) | 34.建立粮食产销合作机制 | 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意见,并且有具体支持政策措施的,得0.8分;县区人民政府或部门间签订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战略协议,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产销合作洽谈会,签订并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的,得0.8分;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通过建设粮油生产和收储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加工园区、营销网络等,开展深度合作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
35.落实粮食产销合作政策措施(1分) |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8分) | (十四)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 | 36.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董事会制度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跨区域(包括跨市、县)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2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37.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2分) | 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1分;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十五)促进粮食产业升级(4分) | 38.促进粮食产业升级,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实施优质粮食工程(4分) | 实施“科技兴粮”。在促进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创新体系建设中开展相关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七、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9分) | (十六)加强土地污染源头治理(4分) | 39.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县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的,得1分;按照全市工作计划完成重金属减排任务,得0.5分;产粮(油)大县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得0.5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40.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并完成样品测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
(十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5分) | 41.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 | 各检验监测机构按要求完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履行检验监测职责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加强“放心粮油”网点日常及动态监管,按时上报统计报表,配合质量抽检并及时整改处置存在问题,政策和资金支持“放心粮油”网点建设或质量监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考核 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七、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9分) | (十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5分) | 42.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1分) | 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得0.7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推动粮油商标品牌发展。县区人民政府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06分;县域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市前列或增幅较大的,得0.12分;通过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1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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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积极申报国家“优质粮食工程”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完成辖区内政策性粮食出入库检测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在库存大清查中完成库存粮食质量检验和扦样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八、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7分) | (十八)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44.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的,得1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 | 45.落实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5分) | 实施“人才兴粮”。制定推动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文件及贯彻“人才兴粮”的具体措施,注重宣传粮食行业人才工作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 市编办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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