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1:18:34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宝政办发〔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支持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总量控制,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三)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发展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四)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完善设施

(一)完善自行车道规划。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完善自行车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

(二)保障非机动车通行条件。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对新、改、扩建城市主干车道,要按规范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对具备条件现状道路,要抓紧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条件。

(三)优化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按照“交通相宜、方便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自行车停放需求,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商业区、办公区、居住区、医院、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附近划设停放点位,规范自行车使用和停放,满足市民需要。

五、明确责任

(一)市级部门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标准,指导各县区(含高新区、蟠龙新区)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人行道停放管理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交通秩序。依法加强自行车道通行秩序整治,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道路及道路两侧进行停放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事故处理工作;负责自行车交通的组织优化,及道路标志标线完善等工作。

4.市规划局负责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衔接。

5.市教育局负责引导教育在校学生,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宣传教育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倡导低碳、健康、节俭出行方式,引导广大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养成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良好习惯。

(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明确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促进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负责辖区内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违反相关规定且不能及时整改的运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负责对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施划相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负责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三)产权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机构

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规定。

(四)运营企业

市区内运营企业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县辖区内运营企业应向各县城市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办公地址及经营维修和转运场所;三是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四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合格检验报告等。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城市管理部门)报送上述材料。同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服务。

2.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提倡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4.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等配套设施,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

5.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6.鼓励运营企业免押金运营,优先考虑免押金企业进驻本市。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设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五)承租人

承租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协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沟通协调机制。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指导,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含高新区、蟠龙新区)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统筹所属各部门,做好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投放及停放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广大群众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热线:12319),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及时做好各类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分解受理工作,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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