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4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宝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以下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蔡家坡经开区合并简称为市级相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上年度检查考核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四章 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为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其中,对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城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平原县(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凤翔县)、山区县(陇县、千阳县、凤县、麟游县、太白县)三个类别分组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其中,日常监管占20分,年终考核占80分。
(一)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按照月上报、季通报、半年考核的方式进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每月5日前综合上报上月治欠保支制度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治欠保支制度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每年7-8月份开展一次半年工作考核。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12月初开始,次年1月中旬前完成,考核程序如下:
1.自查评分。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2.实地核查。12月31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3.综合评议。次年1月15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综治、公安、信访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实行加减分。
(一)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1.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制度及办法被国家、省、市推广或介绍经验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2.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表扬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二)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未按时向市政府和市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一次扣1分;
2.按照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问题清单,未整改一项扣3分;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赴市访一次扣2分,赴省访一次扣5分,赴京访一次扣10分。
第五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九条 根据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县区、部门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得分列城区前2名、平原县第1名、山区县第1名,市级相关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一般,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较差,欠薪问题突出;
2.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得分列本组最后1名,市级相关单位考核得分在79分及以下。
(三)考核等级在A级、C级以外的为B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将县区、高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得分报市考核办。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等级为A级的县区、单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及“一票否决”的县区、单位,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县区、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办法,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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