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3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8〕32号
金台、渭滨、陈仓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宝鸡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2016年5月底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具有全产权、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六层及六层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楼(单元)。
二、基本原则
(一)必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三)资金来源采取业主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业主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政府补贴资金。业主自筹资金增设电梯的,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给予资金补贴(资金补贴来源为老旧小区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为:停靠7个楼层政府补贴15万元/单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3000元/单元。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程序
(一)实施主体。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称为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建设主体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2—5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主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实施前准备。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1.确定电梯建设主体和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2.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3.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4.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5.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以上书面资料,应当由所在辖区街办、社区、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三)进行公示。建设主体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四)规划申请。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无异议后,建设主体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定增设电梯方案,出具相关书面批复文件。
(五)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建设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六)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等相关手续。建设主体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七)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建设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八)补贴资金申领。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主体根据增设电梯相关规划、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交辖区住建部门审核后,申请补贴资金。
五、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使用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运行的安全监察,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二)调解机制。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七、其他事项
(一)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
(二)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八、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落实加装电梯补助资金。
市规划局依法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并对增设的电梯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市消防支队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核辖区加装电梯竣工资料及补贴资金的申报、支付等工作。
本《意见(试行)》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0年5月31日。
附件:业主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参考系数
附件
业主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参考系数
业主增设电梯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六层为例,三层住宅系数为1,二层住宅系数为0.5,一层住宅系数为0,四层住宅系数为1.25,五层住宅系数为1.5,六层住宅系数为1.7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楼可参考上述比例分摊费用。
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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