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2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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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宝政办发〔201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体经济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和根本,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关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和高质量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将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落实国家支持技术创新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企业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列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纳税期限由按月纳税延长为按季纳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减按40%征收资源税,对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对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根据年减免金额权限,分别报县(区)、市、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减免。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新设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特色产业小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收费清理和降费力度

(六)严格落实国家清理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中省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并对征收标准设置上限,取消停征计量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7月1日起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

(七)继续清理和规范省、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我市部分基金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中、省政策要求,继续执行对载货类车辆3年内通行费标准下调9%的优惠政策;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下调20%;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下调20%。全面清理省、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保2018年底实现省、市级涉企“零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

(八)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各部门不得违规新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坚决查处碰口费、管网建设费等垄断行业乱收费,提升“放管服”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

(九)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截止2018年6月30日前,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工伤保险费率执行0.2-1.9%、生育保险费率执行0.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企业缴费总额的50%。对钢铁、煤炭等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补贴总金额最高可到上年度缴费总额的80%。;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与征收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解。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合理安排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2020年后,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促使国有企业轻装上阵,提质增效。(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十一)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上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培育项目补助资金。对当年竣工新投产重点工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支持;全市2亿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对拉动投资贡献突出的年内投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业培育项目给予50-100万元支持。对工业企业贡献大的企业,按照《宝鸡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加快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宝办函〔2014〕61号),进行考核奖补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创新引领为核心,紧密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战略实施,坚持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促进一批新兴领域发展壮大并成为我市支柱产业,持续引领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发展。对符合《陕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2018)》方向且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按财政贡献增量额度,在省上奖补的基础上,市、县分别给予适当奖补。对在新能源汽车、机器人、无人机、新材料、智能终端、增材制造、生物医学、电力装备、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列入省上示范企业的,在省上给予的资金支持外,市、县分别给予适当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积极帮助和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在市级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和示范园区建设的贷款贴息、技术创新扶持、以及奖补等;支持国有军工企业股份制改制及混合所有制改造,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重大项目在宝鸡市内实施的予以专项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与市内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化的军民融合方向研究机构,按照纳入宝鸡市统计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对于获得军贸出口订单的企业,按照订单上年度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补;对于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重大项目,按其到位资金的5%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补。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检测任务;鼓励企业设立涉军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仪器共享平台等,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积极争取省上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县域产业聚集发展。加大规模企业培育奖励力度,对新培育的规模以上企业,在省上每户1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积极实施百户中小工业企业培育工程,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在项目用地、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流动资金贴息、融资担保贷款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梯队成长培育计划,对确认的省级“三星”企业,市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县和以“创业园、孵化园、创业基地”等平台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市上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行政事业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培育我市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平台,争取省上平台补助资金。对市属重点文化企业,创新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运用PPP模式、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资金、担保基金、创业投资、众筹等新工具,多渠道多层次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文化项目建设。对市属新增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入统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其净增产值较大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当年净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补5万元,净增产值超过3亿元的每户奖补10万元;每年对新建成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的市区文化企业,并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统计的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对新增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奖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争取省上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对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明星企业,争取省上120-150万元一次性产业扶贫项目补助。对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明星企业给予奖补资金2万元。对我市6个农产品加工园区给予 20-50万元的建设项目支持。积极申报争取省级百强农民合作社每社20万元的规范提升项目资金。对农民合作社著名品牌给予奖补资金4万元。(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深化“两地三方”合作,启动宝鸡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组建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围绕绿色生产、现代种业、农机装备三个领域强化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实施联合攻关,打造农业创新高地。支持商业化育种联合体开展良种研发,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先进模式推广10项。大力开展科技特派员进企、到村、入园服务,为每个服务对象解决生产难题1-2项。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00人以上。(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围绕畜、粮、果、菜四大主导产业和蜂蜜、中药材、花卉等优势特色产业,在现有省、市政府认定的园区和产业发展基础上,用3年时间,建成5个“种养基地+生产加工+现代服务+其他”的“3+模式”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园,打造现代农业园区转型升级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实施外贸企业孵化工程,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增外贸企业,给予市场拓展补助;对宝鸡品牌产品出口及外贸综合性服务公司的引进培育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支持生产型企业在我市注册进出口公司给予补助;支持工业园区和第三方机构设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培训、融资、报关报检及咨询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外贸企业做大进出口业务,并对当年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超过部分1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贴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1.鼓励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大中型企业借鉴宝石机械、吉利汽车供应链形式重构经营模式,发展新产业。鼓励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中车时代、中铁电气化、宝鸡合力叉车等企业,开展互联网虚拟设计与制造示范。鼓励秦川机床、渭河工模具及工业机器人协会等开展协同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加快产品系列化规模化,发展壮大机器人产业。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及光通信、生物医药及健康设备、高档数控机床及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前沿技术,组织开展科研协同攻关,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开发、超塑成型钛合金在发动机领域的应用、水下石油钻采、精密和超精密复合机床、中低速磁浮道岔、光纤陀螺多功能集成光学器件等重大项目。对上述重大项目,能够适应基金投资方式的,可根据投资领域及规模在宝鸡市工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投基金等产业基金中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支持建立服务产业的研发平台。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在汽车及零部件、钛及钛合金、铁路装备、石油钻采输、机床工具、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企业研发平台。支持骨干企业走出去,在市外科技资源富集地区,单独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协同创新研发平台,研发成果在宝鸡转化。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同类研发平台,对上述新批准建立的省级以上机构企业,除争取省上的300-30万元的奖补外,市上按层级分别给予100-50万元的奖补;支持高新区联合清华大学、华中理工、西安交大等,建设中医药、激光加工、3D打印材料、智能制造、机器人、有色金属等创新研发中心。支持各类国家级研发平台在我市建立分中心、分平台,服务宝鸡产业发展。(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内引外联,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关键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倡导开展合作研发、联合研发、邀请研发、委托研发等,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之路。全面落实中省相关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国内外研究机构将成果转移到我市,构建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转让收益的90%。(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二)支持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围绕工业强市“1553”行动计划确定的五大支柱产业、五大战略新兴产业和三大特色产业,全面落实中省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需求选择、技术项目确定、技术创新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的决策者和受益者,成为创新的主体。建立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制度,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巨人”培育工程,鼓励市域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在我市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园区引进市域外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企业及个人在园区组建公司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创设各种孵化种子基金,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各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探索构建“开放需求众包、创新创业大赛、种子天使众筹”三位一体助推模式。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心,构建全市大孵化格局,建设分专业领域的孵化基地,形成孵化器+研发中心+产业基地的新型产业培育模式。支持培育瞪羚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创建和申报省级瞪羚企业,全面落实省上对瞪羚企业的资金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择优在企业初创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在宝高层次专家、团队参与陕西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评定,对入选的陕西省“千人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个人,在省上激励政策外,市上分别奖补20万元、15万元;对入选企业“三秦学者”创新团队的奖补15万元。对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市财政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费补助,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同时连续补助5年每月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在驻宝中、省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800元、1300元、1800元的生活补贴。对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非公企业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三分之二,连续补助5年。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奖励10个国家级技术中心、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人才工作联系点、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或招才引智先进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多渠道融资

(二十四)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落实市政府宝政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对拟上市企业和已纳入省“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市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中、省行政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企业,并优先推荐享受中央、省级各项政策性扶持。除落实省级奖励外,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首次在深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5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挂牌成功后奖补20万元,实现融资奖补10万元);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和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宝鸡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规范推进的市级PPP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补助2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3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补助40万元;对规范推进的县级PPP项目按每个项目10万元补助前期费用。(市财政局)

(二十六)发展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实现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支持县区政府参股省、市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建立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项目,其发生的担保代偿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10%,其中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市、县(区)政府按全年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三给予补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二十七)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对首次入围“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的民营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省政府陕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支持总部经济来宝鸡发展,对新落户宝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人民币、在宝鸡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总部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中国民企500强在宝鸡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市政府一次性奖补10万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八)积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市县级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发挥产业基金引导支持作用。通过整合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创投、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文化产业投资、旅游产业发展等专项基金,扶持市域内及招商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业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企业脱贫攻坚项目、文化及旅游龙头项目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对首年度投资进度超过60%的、引入外省企业落户宝鸡的、培育本市企业主板上市的相关产业基金,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运行效果显著的基金管理团队,给予政府出资增值收益20%的业绩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天使基金设立,政府出资50%部分作为让利性出资,不参与基金收益分红,并以此为限先行承担投资损失;对知名投资机构、券商在我市设立基金或投资机构的,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围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组建市级小额贷款公司,对域内企业实行统一固定利率,积极开展“应急转贷”和“小额快贷”业务;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上下游全产业链融资服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十)切实落实各项财税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细化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使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金整合和筹措保障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以上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若出台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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