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8〕1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2:16:11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宝政办函〔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至2017年,全市共改造各类棚户区11.16万户,有效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了城市建设,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函〔2016〕1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建保

〔2017〕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完善符合市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任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各自2018—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优先开展城市危房、城市棚户区、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适度实施城边村、城郊村改造和旧住宅区改建工程。

(二)强化项目前期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明确办结时限,确保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上一年度末准备就绪。按照“强规范、扩绿地、增设施、优功能”要求,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管控,对于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范围、建设强度,以及棚户区改造绿化和广场建设低于30%的项目,不得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三)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认真落实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抓紧排查现有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列出清单,并纳入本辖区配套建设计划。

二、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构建多元化实施主体。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深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27号)要求,不断深化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县区,可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对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保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优先用于棚改,努力实现市县区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收支总体平衡。

(三)争取金融贷款支持。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县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市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市级平台,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融资贷款。

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商品住房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县区,应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县区,要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

(一)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及时函告同级国土、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按规定暂停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分户、分证、户籍、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办理活动,并予以公告。

(二)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现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变性。对列入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市、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补偿方案再次进行审核,报请同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相应市、县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全面落实优惠政策

对列入省级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考核落实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投资建设主体以及征地拆迁、环境保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落实等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创新担当,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市级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的落实,争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促进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对措施不到位、征收安置进度缓慢、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棚户区改造情况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确保各类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注意舆情分析,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七、其它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宝政办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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