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宝政办发〔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和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精神,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健康养老意识,激发养老市场活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降低行业准入门槛,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按照调结构、补短板的要求,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规范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为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上签注后,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精简审批手续
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服务水平。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实现老年公寓、社会福利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运行。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服务外包。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群实行免费政策。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六)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信用宝鸡”网站、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建立多部门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扶持政策的重要因素,对守信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红黑榜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大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能力
(一)统筹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为开展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留足空间。要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标的,应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所需资金可列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设施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二)增强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农村幸福院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经费补助和长效运营机制,加强绩效考评,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目标。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与扶贫开发、农村老年事业发展对接,与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平台、村级阵地建设、社区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惠民等民生保障工程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优先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三)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为骨干力量,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需求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鼓励养老服务组织承接老年人能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公益创投项目。充分依托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四)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到2020年,我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更好地惠及老年人及其家庭。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体系,检查评估情况作为补贴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大养老院监管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加大适老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加强商场、超市、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城市保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中重点考虑老年人无障碍建设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
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
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依托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整合线上线下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机构开放,推进养老、保健、医疗、家政等服务一体化发展,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打造特色明显的“智慧养老”品牌。
(二)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费用问题。
(三)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支持社会力量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等活动。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四)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新建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建设补贴,改扩建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市、县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统筹考虑接收失能老年人数量、等级评定和满意度评估等因素,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针对低收入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进行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对在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专业化。
(二)加大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三)强化督促落实
各县(区)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鼓励境外、省外、市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遵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并开展相关活动。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 | 持续实施 |
2 |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 |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
3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4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5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市民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宝鸡分行、市工商局等 |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
6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实施 |
7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老年事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实施 |
8 |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 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9 | 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根据试点持续推进 |
10 | 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 | 市民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
11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2 | 落实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3 |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 人民银行宝鸡分行、市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4 | 加强服务监管 | 市民政局、市老年事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宝鸡分行等 | 持续实施 |
15 | 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 市民政局、市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16 | 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 市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7 |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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