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5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2:46:58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省政府办《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中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有效监管和规范其排污行为,为持续提升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效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骤实现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在上半年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主要包括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印染、原料药制造、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生产企业;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基本原则

逐步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要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按行业和时间节点,分步推进实施。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做到应发尽发。

分类管理。对纳入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公开公正。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等工作,均应全过程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和公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同行业的排污许可,原则上依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核定。

一企一证。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的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位于同一地点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位于不同地点的,应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的排污单位,应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权责明晰。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间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主要任务

(一)衔接融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各县区要切实把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相互衔接、融合。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量等排放指标核定工作,落实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要积极整合各类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扎实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有序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变更等程序。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对简化管理的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县环境保护机构垂直管理的现状,组织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撤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三)严格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指标和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各排污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制定和完善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要完善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全面做好治理设施、监测等信息记录工作。

(四)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进行实测;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

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集中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要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监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要根据辖区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推动实现在线监控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排污许可制要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排污单位要主动接受环境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单位要按规定自行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监测数据等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并对上述信息客观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部门日常执法检查、处罚等监管信息,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并同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通过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的方式参与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推动落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做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推进期间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市县工信部门要向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协助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和重大意义,树立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排污单位,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规范管理。各县区要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调查评估基础上,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并积极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填报、日常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撰写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的检查和审核,强化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的监管。要加快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县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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