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7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文物旅游局更名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文物旅游局更名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域旅游示范省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62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旅游工作机构更名的通知》精神,经市编委会研究,市政府同意,将宝鸡市文物旅游局更名为宝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加挂宝鸡市文物局牌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旅游、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旅游、文物工作,研究解决全市旅游、文物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查县区旅游、文物发展工作。
二、负责拟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旅游、文物事业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参与拟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审核、备案重大旅游项目,并参与监督项目建设实施;指导重点旅游聚集区、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负责旅游产业投资促进和重大旅游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贯彻执行现有旅游业、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全市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旅行社设立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实施国家A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星级酒店评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整合、保护、利用;拟定全域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和旅游精准扶贫工作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业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监督管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统筹推进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配置;协调指导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电子商务工作,负责市旅游服务中心及智慧旅游平台建设。
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监测全市旅游产业运行数据指标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
七、负责全市旅游市场开发促进工作;拟定全市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
八、综合协调旅游产业发展相关行业和部门,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全域旅游,组织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统筹全市旅游要素、指导旅游业规划与建设,协调推进旅游业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九、承担全市旅游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定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全市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文物资源普查调查,开展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指导、监管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及有关资质资格认定的审核、申报、审批等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流散文物的征集、文物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社团工作。
十二、检查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文物流通;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十三、负责全市文物旅游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文物旅游行业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资格认定。指导市旅游协会、旅游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文物局)设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等维持不变。原市文物旅游局所有下属单位全部划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文物局)管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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