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4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2:58:08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宝政办发〔201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实现风景名胜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全面提升规划建设品位和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全市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基本健全完善、运转高效顺畅,规划体系基本完善,建设管理规范有序,风景名胜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得到切实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依据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制度,确保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2.坚持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全面协调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

3.坚持严格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风景名胜区的规章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严格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风景名胜区持续健康发展。

4.坚持永续利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实施有效保护、严格管理和合理开发,确保风景名胜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规划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县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科学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并有效推进规划实施。要切实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的,及时进行规划实施评估和修编工作;至今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在2017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内及外围保护控制地带的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二)健全管理体制。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通知》(宝编发〔2017〕4号)精神,市文物旅游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住建、规划、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民政、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县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同时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业务主管部门,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职责任务相适应。要注重风景名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交流,提高业务能力。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有关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置界桩,标明界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建立健全资源保护、规划建设、游览活动、交通组织、文化市场、文物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必要时可采取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实行严格保护。

(四)严格保护资源。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珍稀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任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扎实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等基础性工作,对重要资源加强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以及建设大规模风力或太阳能发电设施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切实防止有关单位借招商引资名义,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进行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规范景区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科学开发、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游览安全设施,规范标识系统,健全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整体建设水平和品位。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由市文物旅游局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批后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评估,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数字化监管信息系统,到2020年,争取基本实现全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

(七)严格经营管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禁止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私人会所。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转让风景名胜区门票经营权。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保养、绿化、环卫、保安等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服务项目,可委托相应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视财力状况,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申报设立、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予以支持。同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吸引社会投资,拓宽投入渠道。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关注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各方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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