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2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陕西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注重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能力。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等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平时考核按季度进行,每年一、二、三季度分别开展一次,在下季度首月的上中旬进行,四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具体由市安委办按照全市安全生产追赶超越季度考核点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年终考核由市安委会组成考核组,每年年底前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下发考核细则。每年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月,市安委办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任务书,结合中、省、市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编制并下发年度考核细则。
(二)自查自评。每年12月底,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依据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对标自查和自评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
(三)实地考核评估。市安委办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抽查,形成考核评估报告报市安委会。
(四)领导评价。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市安委会领导对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提交考核结果。市安委办汇总季度考核得分、考核组考核评估得分、实地考核评估结果、市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考核得分和领导评价得分后,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安委会审定。
(六)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市综治办、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建议在各自组织的年度考核中参考。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逐项考核、加减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其中年终考核占60%、平时考核占30%、亮点工作占1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分别按县区、市级部门总数的30%左右确定。
第八条 凡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或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同时,承担市级安全生产方面相关大型活动表现突出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在年终考核中相应扣分。
(一)受到省政府及有关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2分;
(二)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5分;
(三)对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
(四)受到市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强化较大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县区辖区内和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年内发生2起(含2起)较大事故,或者发生一起死亡6人以上(含6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其他行业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瞒报、迟报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约谈、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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