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3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守安全发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夯实基础,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合力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更趋合理,涉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高质量完成;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时间进度
自即日起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6月)。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于2019年11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安委办。
四、治理任务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65号)要求,摸排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物流园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风险分布区域、主要风险单位名单、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危害特征等内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于2017年10月底前将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于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2.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分别建立县级和市级部门重大危险源档案、分布电子图和数据库。数据库应包含介质、所在位置、重大危险源级别、单位名称等。(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于2017年10月底前将普查结果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于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市级分布电子图和数据库)
(二)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进一步加强对列入高危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强化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液氯、液氨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做到底数清楚、措施到位、管理规范。(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具有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和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报警功能;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各有关县区要组织开展化工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各有关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一步摸清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基本情况,通过定量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各有关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的全过程监管,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车辆排查,完善监管台账,强化部门协作,提升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水平,落实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措施,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碰撞技术装备使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强化过境我市危货运输安全事故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社会化救援措施。(市交通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增占压等隐患。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审批管道建设项目,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制定行业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系统监管,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市安监局、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并持续推进)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1.统筹规划布局。在编制(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2.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中、省、市涉及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改委、工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5.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中、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等工作。继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并及时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修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督促企业强化预防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切实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情况纳入对企业安全检查内容,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熟知所托运危险化学品的属性和应急处置措施,随车附带托运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并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推进科技强安。督促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积极推动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大型企业对照标准开展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通过创建工作,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文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治理等领域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推动依法治安,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依靠专家和技术服务力量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0.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人员伤亡的,以及迟报、瞒报事故或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及时组织开展整改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定期在媒体曝光。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相关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失信企业信息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人行宝鸡市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2.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3.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有效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5.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消防等评价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准入门槛,严格规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消防评估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消防等评价评估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6.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工作,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及时接入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7.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生命周期全过程跟踪监管。(市工信局、市信息化办、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8.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市安监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市财政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依托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市、县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化工集中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市应急办、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1.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企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有效衔接。(市应急办、市安监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2.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3.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借助高校院所和国家安全网络教育平台等,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深入扎实开展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细化工作落实。要根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分解细化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市级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科级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络员名单(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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