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6〕13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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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6〕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方法步骤

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采取选点创建、验收认定、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一)选点创建。采取自愿申报和培养确定相结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将申请创建申请和资料于2016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申请创建申请和资料以及近几年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总体工作的掌握情况,结合实地考察,提出选点创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确定为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将在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验收认定。2017年12月开始,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对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符合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标准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由市政府命名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动态管理。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示范资格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不再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和要求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将取消示范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申报县区和市政府部门申请和资料要详实、准确,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现状对照申报条件和标准申报。

(二)被确定为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按照创建标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创建任务。

(三)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选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部门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活动。



附件:1.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2.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附件1

创建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

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1.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明确行政责任

2.干部法治意识强,宣传培训到位

3.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4.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程序,方便群众

5.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6.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8.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9.强化行政监督

10.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附件2

宝鸡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行政责

(9分)

(一)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1分)

1.提供具体规定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的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得0.5分;

2.提供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的文件,包括成立的时间、依据、职责、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该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是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得0.5分。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3分)

1.提供具体的原始会议记录或者文件证明政府(部门)每年初对年度依法行政任务作出部署的,得1分;

2.提供对依法行政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记录和监督、检查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结果等,得1分;

3.提供政府(部门)目标考核原始文件,在目标考核指标中依法行政指标占3%以上的,得1分;达不到3%的,扣1分。

(三)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1分)

提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的具体做法、经验材料,经实地查看属实的,得1分。

(四)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1分)

提供相关文件,并能严格按照文件实施的,得1分。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1分)

1.提供就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成效、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部门为本级政府)书面总结报告的,得1分;

2.市政府就有关问题和情况做出的决定,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未能及时执行的,扣0.5分。

(六)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2分)

县区法制机构能独立设置(市政府部门有法制机构),级别为正科级,正式编制人员为3人以上的,年度财政经费能落实的,得2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最多扣2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二、法治意识、宣传与培训(8分)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2分)

1.提供年初制定的年度法制讲座计划文件,并附上按计划实施的历次法制讲座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讲人等具体内容,每年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的,得1分;

2.提供政府常务会议(局、办、委务会议)学法制度文件原件,每次学法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记录,且每年学法次数不低于3次的,得1分。

(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制度(2分)

1.提供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或者相关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制度原始文件的,得2分。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分)

1.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当年全市、上级有关部门或自行组织的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报名记录、学习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姓名等基本情况的,得2分。

(四)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的宣传(2分)

1.提供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机构的名称和年度工作计划,每次宣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的,得1分;

2.提供调查原始资料,经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法制环境良好的,得1分。(部门本项分值计入本小项第1细项)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三、转变政府职能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9分)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职能、权限(1分)

提供“三定”方案文件,政府职能设置、机构设置文件以及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经审查核实行政职能、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合法、科学、合理的,得1分。

(二)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2分)

1.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近年本县区GDP年增长率,且不低于当年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部门本项分值计入本小项第2细项)

2.提供调查原始资料,经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得1分,低于80%的,扣1分。

(三)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3分)

1.提供近年本县区社会稳定基本情况数据,主要是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等基本数据,年度内未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社会稳定状况良好的,或者发生1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政府能够依法予以妥善处理的,得1分,发生2起以上的扣1分;(部门本项分值计入本小项第2细项)

2.提供调查原始资料,经调查人民群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得2分;60-80%的,得1分;低于60%的,扣1分。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3分)

1.提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文件,经查阅工作扎实、落实到位的,得2分;

2.提供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检查的报告,包括检查的文件、次数、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处理情况等基本信息的,得1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四、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程序,方便群众

(5分)

(一)提高行政效能(2分)

1.执法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能得到落实的,得1分;

2.对机关人员进行定期效能考核,对行政效能低下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处理的,得1分;

3.每发现一起事项时限外办结的,扣0.5分。

(二)简化行政程序,方便群众(3分)

1.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群众可以快速办理审批事项的,得1分;

2.有办事流程,对群众办事能“一次性告知”

的,得1分;

3.按照规定定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的日常动态管理的,得1分;

4.每发现一个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加办事程序和条件的,扣0.5分。

五、制度建设

(11分)

(一)依法制定、修改、废止、发布规范性文件

(4分)

1.提供制定、修改、废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件,经审阅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发布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得1分;发现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扣1分;

2.提供制定规范性文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本资料,包括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对象、采纳与反馈情况说明等,以及规范性文件颁发前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记录,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或者文件等,得1分;资料不完整的不得分,发现未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过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1分;

3.提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的记录,得1分;发现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的,扣1分;

4.提供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文件,所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实现了统一管理的,得1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五、制度建设

(11分)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制度(3分)

1.提供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制度文件的,得1分;

2.提供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文件的,得1分;

3.有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人员的,得1分。

(三)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职责

(1分)

1.提供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能够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职责的,得1分;

2.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扣0.5分,最多扣1分。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1分)

提供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文件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案卷,经审阅发现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得1分。

(五)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工作(1分)

1.提供近年进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报告,每年至少测评一次的,得1分;

2.未能有效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工作的,扣1分。

(六)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1分)

1.提供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记录的,得1分;

2.提供清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得1分。

六、科学民主决策

(14分)

(一)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4分)

1.提供根据本县区(部门)实际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及相关制度文件以及据此作出的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经审查能够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得1分;

2.提供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建设基本情况的书面说明,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记录的,得1分;

3.提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录文本的,得1分;

4.提供公布做出的决策事项内容、依据、结果记录和公众查询记录的,得1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六、科学民主决策

(14分)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3分)

1.提供制定的听证程序规则,成立专门负责组织听证事项机构的,得1分;

2.提供听证记录的,包括听证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参加人员、结果等,得1分;

3.经审查能够严格按照规范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并及时书面告知听证代表,同时听证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得1分;违反上述规定的,扣1分。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2分)

1.提供制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文件的,得1分;

2.提供法律顾问、专家每年参与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记录,参与3次以上的,得1分;少于3次的,不得分。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分)

1.提供近年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交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记录的,得1分;

2.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做出决策的,扣1分。

(五)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2分)

1.提供作出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记录的,得1分;

2.提供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各项重大行政决策记录的,得1分;发现有违反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情形的,每例扣1分,最多扣2分。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1分)

1.提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或反馈报告,有制定文件对此予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得1分;

2.发现决策部门不能根据跟踪与反馈报告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应决策的,扣1分。

(七)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1分)

1.提供由专门机构负责追究行政决策责任文件的,得1分;

2.对违法和违反政策进行行政决策的有关领导或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而未予追究的,每例扣1分,最多扣2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七、行政执法

(16分)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2分)

1.提供成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文件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案件记录的,得1分;未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的,扣1分;

2.提供本县区所有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文件的,得1分;经审阅发现行政执法机构重叠交叉、责权不明、执法层次过多,问题突出的,扣1分。(部门此项不涉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分)

1.提供近年所有执法案件卷宗,经抽样审查,发现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得1分;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严重不适当的,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

2.行政执法程序具体、清楚、规范的,得1分;

3.提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的文件的,得2分;没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的,扣1分;未建立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的,扣1分;

4.提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得1分;没有记录的,扣1分;

5.提供开展行政案卷评查制度文件,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得1分;没有建立制度或者未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扣1分。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3分)

1.提供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条件,定期清理、确认并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文件记录的,得1分;发现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

2.提供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人员名单和成绩,经审查通过率达90%以上的,得1分;60-90%的,不得分;低于60%的,扣1分;

3.提供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作风建设学习记录的,得1分;没有组织相关活动的,扣1分。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2分)

1.提供由专门机构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文件的,得1分;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实施的,扣1分;

2.提供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案件记录,经审查发现能够严格按照责任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得1分;应当追究而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扣1分。

(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3分)

1.提供行政执法经费帐目簿,经审查发现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2分;未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扣1分;

2.能够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的,得1分;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扣1分;

3.发现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扣1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八、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0分)

(一)建立行政管理

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2分)

1.在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各项权利方面满意度达80%以上的,得2分,低于80%的不得分;(部门此项不涉及)

2.有干预基层群众自治或者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或其部门履行的职责,经核查属实的,扣1分。

(二)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2分)

1.提供近年行政调解的所有案件记录的,得1分;经审阅发现未制作调解书,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

2.调解书制作规范的,得1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的,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2分)

1.提供复议机构花名册,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达2人以上,且都具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能力的,得1分;未达到2人或者不具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能力的,扣1分;

2.提供近年审理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经审查发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均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的,得1分;存在一人办理案件情形的,扣1分。

(四)依法受理复议案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3分)

1.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得1分;经审查发现依法应当受理的而未受理的,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

2.能够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得1分;

3.能够做到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的,得1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

(五)自觉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1分)

提供2015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所有行政应诉案件记录,经审查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80%的,得1分;60-80%的,不得分;未达到60%的,扣1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九、行政监督

(10分)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2分)

1.提供原始资料,经审阅发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满意率达80%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60%以下扣1分。

2.严格执行生效的司法机关决定、裁定、判决的,得1分;每发现一例未执行的,扣1分,最多扣2分。

(二)依法接受监督,办理信访案件(2分)

提供信访案件办案记录,经审阅发现信访案件办结率在80%以上的,得2分;60-8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三)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3分)

1.提供设置专门机构、专人承办群众的举报投诉制度文件的,得3分;

2.提供近年接收的所有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记录,经审阅发现对群众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每一例扣1分,最多扣2分;

3.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扣1分;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者的,扣1分。

(四)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2分)

提供发生的所有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记录,经审阅发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法定程序依法给予赔偿、补偿的,每例扣1分,最多扣2分;近年未发生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的,得2分。

(五)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制度(1分)

提供依法行政监督制度文件和监督活动记录,有3次以上活动记录的,得1分;没有文件规定的,扣1分;每年监督活动记录少于3次的,不得分。

指 标

内 容

标准及分值判定

得分

十、政府信息公开

(8分)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3分)

1.提供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文件,其中职责权限规定明确的,得1分;

2.提供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记录的,得1分;

3.经审阅发现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得1分。

(二)健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2分)

1.提供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文件的,得1分;

2.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数据记录的,得1分。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

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

制度(3分)

1.提供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工作规则的,得1分;

2.提供近年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一次集中考核、评议记录的,得1分;未进行考核、评议的扣1分;

3.提供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得1分;没有年度总结的,扣1分。

十一、激励指标

(附加10分)

(一)被作为典型宣传(2分)

提供近年本县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被市级以上报刊宣传的刊物原件,每1次得1分,最多得2分。

(二)获得荣誉称号(3分)

提供近年依法行政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者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原件,每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三)群众满意度(5分)

提供调查原始资料,经调查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近年依法行政工作普遍肯定,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得5分;80~90%的,得3分;60~80%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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