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6〕7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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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宝鸡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省政府办《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6〕29号)文件精神,按照“全面设点、市县联网、预报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加快推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全覆盖;市县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职责清晰、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客观地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建设成效,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数据支撑。

(二)基本要求。

点位布设到县区。从全面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出发,优化和补充现有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全方位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空气监测点、土壤监测点覆盖全市所有县区。地表水监测点位覆盖具备监测条件的所有河流。噪声监测点位覆盖市区及凤翔、岐山、扶风和眉县。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建成稳定运行的特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监测数据可靠共享。全面依法依标准、规范监测,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市县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与统一发布。

环境预测常态化。2017年底前,开展市区空气质量预报。逐步实施水体、土壤重污染与风险预警监测;实现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

环境监测与管理联动。建立健全污染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协同联动机制,使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有效支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

二、布点原则及范围

(三)布点原则。

1.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要能代表所在区域空气、水、声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

2.在原有空气、水、声和土壤监测点位基础上,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进行优化调整,确保我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历史延续性。

3.统筹考虑环境质量本底监测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设置点位,使监测数据成为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和市县政府环境综合决策的基本依据。

(四)布点范围。

1.空气环境监测网。目前在金台区、渭滨区和陈仓区已建成8个空气自动站,在9个县县城各建成1个县级空气自动站(具体点位见附件1、附件2)。要在长青工业园区增设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监控点,要在市区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和探索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遥感监测。

2.水环境监测网。进一步优化断面布设,手工监测断面重点覆盖渭河、嘉陵江、小韦河、清姜河、千河和金陵河的干流和支流、城市河段、重要湖库、跨省市县界河流出入界处(具体点位见附件3、4、5、6)。饮用水水源监测覆盖市区、所有县级和重点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县级以上水源地名单见附件7)。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适时扩大水质监测网络。

3.土壤环境监测网。完善覆盖所有县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土壤监测点位见附件8),实行普查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普查点位重点关注以耕地为主的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风险点位重点关注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菜篮子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污水灌溉、大型交通干线两侧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区域等。

4.声环境监测网。建设覆盖市区及凤翔、岐山、扶风和眉县建成区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优化调整城市区域、功能区及交通噪声监测点,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逐步实现自动监测;加强典型噪声源预测与评估,对建筑施工场地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对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

5.生态环境监测网。对国家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农产品主产区、湖泊湿地等重点地区的典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与评价,摸清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风险底数。

6.辐射环境监测网。依托省上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应急预警平台,形成对全市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及运输单位在线监控、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及土壤、重点监管的核设施周边核预警监测和全市人口密集区域电磁辐射监测。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五)建设高效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酸雨、温室气体等监测点位,增加科研站点,增设大型工业园区污染监控点,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完善地表水手工和自动监测断面,在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基础上,增设手工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例行监测点位,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在市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试点,准确监控和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完善机动车尾气排放和环保标志发放监管工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六)建设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地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在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的作用,建立天地一体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努力提升全市的生态、水、大气等综合遥感监测和技术研究能力,实现对典型区、典型生态系统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质量变化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七)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依托重点污染源监控平台,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联网、发布及应用管理系统,及时分析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增加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与超标、超总量分析报警功能,实现环境监测与监督执法联动。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废水、废气、城镇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污染企业和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制度,依法公开监测数据。(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建设科学严密的核与辐射监测体系。建成市区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开展土壤及饮用水水源地核素监测。开展人口密集区域内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对Ⅲ类以上放射源开展在线监控。(市环保局、相关县区政府负责)

四、实现环境监测信息互联共享

(九)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共建共享、授权使用”原则,依托省级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集成环境保护、气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林业、公安、质监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建设互联共享、自动分析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资源体系。(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准确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十一)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开展市区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的常态化工作。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研究建立水质预测预警模型,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防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判别重点土壤环境质量风险区,确定主要污染指标。强化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配合)

(十二)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全面加强县级监测机构建设,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扶风、麟游、千阳、太白等监测站建设,使各县级监测站具备辖区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的能力。加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陈仓区、凤翔县、眉县、岐山县县级监测站的重金属以及现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着力打造统一指挥、区域保障有力的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污染事故提供准确、迅速的监测数据支撑。(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六、建立环境监测、管理联动机制

(十三)强化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职能。按照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需求,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监测与管理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加强重点排污企业执法监督监测。环保监察部门要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同步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监察执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等配合)

(十五)推动环境监测数据深度运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正指导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市环保局、市考核办负责)

七、保障措施

(十六)规范和健全环境监测机构。结合中省环境监测机构改革要求,严格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确保各级公益性环境监测职能有效发挥。强化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全面提升监测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十七)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环境监测工作及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参照国家规定完善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政策。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考核评价及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提升全市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应用。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的研究,为全面防控环境污染提供决策支持。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国内外先进监测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科研单位及企业进行监测技术方法与监测仪器的研究与开发。在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国产化监测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等配合)

(十九)培育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管理。逐步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配合)

(二十)广泛凝聚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共识。在强化政府新闻发布、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扩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面,着力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主动性和关注度。(市广电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附件:1.宝鸡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名单

2.宝鸡市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名单

3.宝鸡市“十三五”地表水国控手工监测断面名单

4.宝鸡市地表水省控手工监测断面名单

5.宝鸡市境内省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名单

6.宝鸡市地表水体污染补偿考核断面名单

7.宝鸡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8.宝鸡市土壤环境国控监测点位布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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