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6〕5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如期全面实施,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降低准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确保从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做好过渡衔接工作。从今年9月1日起,全市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到人社、统计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人社、统计部门的对接共享。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障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社、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三)强化信息互通互认。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顺利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工作领域内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业务的,不要求企业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业务协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同时,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市工商局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及时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人社局、市统计局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维护,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督促指导各县(区)人社、统计部门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改革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购置和信息平台运行等费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程序提请修订改革中需完善的地方性法规,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和完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及时梳理和修订涉及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和应用。
(二)开展检查指导。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县(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改革实施情况,督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准确解读改革内容和要求,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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