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6〕10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宝鸡市渭河生态区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宝鸡市渭河生态区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加强渭河生态区建设利用和管理保护,进一步优化渭河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2016年第8次省政府专项会议纪要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宝鸡市渭河生态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渭河生态区范围
宝鸡市渭河生态区位于渭河两岸,北岸西起陕西甘肃交界陈仓区凤阁岭镇建和村,东至扶风杨凌交界;南岸西起陕西甘肃交界牛背梁,东至眉县周至交界。生态区红线陕西甘肃交界至宝鸡峡大坝段按照沿河岸坎及临河坡脚所辖区域控制,宝鸡峡大坝至扶风杨凌、眉县周至交界段原则上沿渭河堤防向外侧城市核心区200米,城市段1000米,农村段1500米控制。对已建成的城市核心区、城区段坚持红线标准不变,先行落地保护,逐步达到控制标准,农村段已批准的规划建设区按照200米控制,其余段全部按照1500米控制。
二、渭河生态区建设
渭河生态区建设要坚持“以水为基、生态为本、保护优先、持续发展、产业融合、统筹城乡”的方针和“防洪与生态结合、建设与管理并重、开发与保护同步”的原则,以水生态保护、水生态科普、体育运动休闲、生态农业观光等项目为支撑,大力实施生态湿地修复、河道滩地整治、水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建设,全面推进渭河生态区修复、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努力把宝鸡渭河生态区打造成为城市中央公园和宝鸡会客厅。
渭河生态区内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原则上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确需开发建设的,须对建筑物高度和环保性能进行严格控制。渭河生态区内现有工业项目要逐步迁出或依法关闭,鼓励发展生态湿地、绿色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生态旅游,禁止农业生产中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渭河生态区内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及居民用户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现有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渣土)堆场应逐步关闭。
三、渭河生态区管理
为了加强渭河生态区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宝鸡市渭河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生态区划定、保护管理、综合利用等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统筹做好生态区内治安秩序、环境卫生、道路管护、土地利用及生态区治理保护管理等工作。沿渭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渭河生态区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生态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生态区红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查处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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