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6〕8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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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宝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宝政办发〔2012〕119号)从即日起废止。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宝鸡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事件分级……………………………………………………4
1.5 工作原则……………………………………………………6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7
2.2 市食安委职责………………………………………………7
2.3 市食委办职责………………………………………………8
2.4 市食安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8
2.5 市食安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13
2.6 市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职责……………………………15
2.7 市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15
2.8 县、区事件应急组织机构…………………………………15
3.监测、报告、预警
3.1 信息监测……………………………………………………15
3.2 信息报告……………………………………………………16
3.3 预警发布……………………………………………………18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19
4.2 事件评估……………………………………………………19
4.3 响应启动……………………………………………………20
4.4 处置措施……………………………………………………22
4.5 检测分析评估………………………………………………24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24
4.7 信息发布……………………………………………………25
4.8 后期处置……………………………………………………26
5.应急保障
5.1 应急机制保障………………………………………………26
5.2 信息保障……………………………………………………27
5.3 医疗保障……………………………………………………27
5.4 人员及技术保障……………………………………………27
5.5 物资经费保障………………………………………………27
5.6 社会动员……………………………………………………28
5.7 应急演练……………………………………………………28
5.8 宣教培训……………………………………………………28
5.9 奖惩…………………………………………………………29
6.附则
6.1 预案管理及更新……………………………………………29
6.2 解释部门……………………………………………………29
6.3 名词术语……………………………………………………29
6.4 实施时间……………………………………………………3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政发〔2005〕58号)《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15〕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及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安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市长和分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执法局、市环卫局、市民宗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宝鸡海关等部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市食安委成员,并确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
市食安委下设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市食安委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食安委做好善后工作。
2.2 市食安委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食安办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市食安办职责
承担市食安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食安委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建立和管理市级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监测、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向省食安办、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负责保障食安委和食安办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备、设施。
2.4 市食安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食安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在市食安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食安委赋予的各项任务。
(1)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市编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和完善工作。
(3)市综治办负责综合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手段,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4)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所需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管理和保障。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7)市工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8)市民宗局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1)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县级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力保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运输环节食品事件的处置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5)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6)市林业局负责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7)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
(18)市卫计局负责为市食安办提供技术支持,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9)市工商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
(20)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21)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22)市执法局负责对临时性马路市场、占道摊点和停留市场以外的无照商贩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3)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配合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25)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6)市文物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7)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28)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指导协助市食安办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9)市盐务局负责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30)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31)宝鸡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32)宝鸡火车站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2.5 市食安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各工作组在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食安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医疗救治组:市卫计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职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市食安委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市食安委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协调当地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市卫计局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4)检测评估组:市食药监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等成员单位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工作。
(5)维护稳定组:市公安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物资供应组:市发改委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配合。职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7)新闻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市文广局配合组织实施。职责:配合食安办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2.6 市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市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食安办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市食安办的统一调配开展工作。
2.7 市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
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技术指导,对食品安全事件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2.8 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县、区(高新区管委会)食安委要参照市食安委设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在上级食安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3.监测、报告、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级食安办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要进行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省级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
(2)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必须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3.2.2 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IV级或III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等基本情况。
各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应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3 预警发布
各级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和研判,经评估不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事发地进行指导处置;经评估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报本级食安委同意,由食安办向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对事发地进行指导处置的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
各级食安委在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根据风险危害及蔓延情况可在一定区域内由同级食安办向公众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县级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依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4.2 事件评估
(1)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安办、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同级食安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3 响应启动
4.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级以上食安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经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分析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安办会同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向本级食安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本级食安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4.3.2 启动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食安委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当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3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省政府应急响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食安委分别配合国务院启动Ⅰ级、省食安办启动Ⅱ级响应,组织应急处置。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食安委及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省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3.4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1)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食安办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委和省食安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指导、部署事发地食安委开展先期处置;
(2)市食安办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启动市食安委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技术专家组等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要求县(区)相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加强与事件发生地县级食安委各工作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
(7)食品安全事件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毗邻或可能涉及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8)事件发生地食安委及有关部门在市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食安委及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市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3.5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食安委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市食安办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食安办要求对县(区)食安委处置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予以指导、协助。必要时市食安委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区)食安委对Ⅳ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3.6 非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经评估不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件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4.4 处置措施
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后,市食安办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2)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对确认由环境污染次生,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及时组织评估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市(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害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件由市食安办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食安办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由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县(区)食安委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市食安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4.7 信息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发布由市食安委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8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县(区)主要领导,要积极组织所属部门,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2)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安办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终结报告,报送本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市食安办根据各县(区)食安办提交的应急处置终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并通报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5.应急保障
5.1 应急机制保障
本预案涉及到的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5.2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5.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响应,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市工信局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5.4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需要。
5.6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7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各级政府每3年开展1次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市食安办和成员单位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各级食安办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5.8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安办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9 奖惩
5.9.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5.9.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县(区)、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6.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或污染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源于食品或涉及食品安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引起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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