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6〕5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深入推进全市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按照省政府“三保三治”行动计划和全市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业权管理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陕政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联系,提高行动整体一致性和联动协同性。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宝鸡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精准选址,规模开发。一个矿床(井田)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二、依法关闭露天采石矿山
各县区要结合“三保三治”行动计划,对去年11月份开展专项行动停产的露天采石矿山逐一梳理,对手续不全的一律关闭,手续齐全的要按照到2017年减一半、2020年保留1-3个的标准,结合本县区实际,统筹兼顾,按照市环保局(2015)265号和市安监局(2015)169号文件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直观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的采石矿山一律关闭;2016年底前,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全部淘汰。
三、严格控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立矿业权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严审批新立矿业权。秦岭北麓原则上不再新立矿业权。秦岭其它地区,除整装勘查区和“优、急、稀、特”矿种外,原则上不再新批探矿权;除国家、省政府批准(核准)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省政府已批准的资源整合和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项目外,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再新批采矿权。
四、从严控制勘查开采范围和规模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确保新立采矿权的质量。原则上停止审批小型矿山规模的采矿权。对于特殊矿种及当地经济发展、精准扶贫的重点项目,经各县区政府征询同级发改、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林业、水保、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采矿权审批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整合矿山审批前应在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环评、林地使用、安全生产、利用方案及采矿许可证等审批要件的审查性备案,加快整合工作,力争提前实现“三年减一半,五年大变样”的目标。在全市范围内,除经批准的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项目,或因整体勘查涉及周边零星资源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的以外,原则上暂停审批已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除资源整合和国家及我省紧缺矿种外,对生产规模符合最低保留要求的,原则上暂停矿山生产规模扩大审批。
五、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保证金。关闭矿山恢复治理,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区政府督促企业恢复治理,未治理的由县区政府负责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县区财政收入中列支,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要制定年度计划,从今年开始,每年治理恢复项目不少于3个。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按照落实“三保三治”的新要求,在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中,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尽可能优化采矿方法,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六、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矿产管理技术性、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建立由县区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在“三保三治”和专项整治行动中面临的新问题,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整合关闭露天采石矿山相关措施及补偿办法,做到关闭彻底,不留后遗症,保持社会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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