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6〕5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6〕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编制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函〔2016〕21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名称(共2件)
(一)宝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主要内容:明确市政府规章出台和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法规草案在拟定阶段的程序要求,规范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出台程序。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原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进行规范,促进周原遗址的保护管理和作用发挥。
起草单位:市文物旅游局
二、2016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名称(共14件)
(一)宝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城中村改造职责,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和补偿标准,推进和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起草单位:市房屋征收办
(二)宝鸡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地方志工作范畴,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起草单位:市地志办
(三)宝鸡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通过强化有关部门及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消除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滞留基础,实现从源头上抑制打击传销活动。
起草单位:市工商局
(四)宝鸡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气候资源和气候可行性论证范畴,以及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资源区划分、开发利用等程序和管理。
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五)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以及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准确性。
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六)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办法
主要内容:市政府于2014年12月出台了《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有效期止今年底,按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使用要求,需对该办法修订后重新颁布施行。
起草单位:市卫生局
(七)宝鸡市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村卫生室功能、设施与建设、人员配备、乡村医护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培训、保障措施等。规范基层医疗事业发展,更好的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起草单位:市卫生局
(八)宝鸡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市政府于1998年出台的《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市长令第17号),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不相适应,相关规定需作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九)宝鸡市干线公路过村镇路域环境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路域环境卫生、用地规划、经营活动、绿化美化的管理职责及考核奖励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提升路域环境及通行能力。
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宝鸡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实施规定
主要内容:厘清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规范路政人员、路政经费、路政装备的管理,加强农村道路管理。
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宝鸡市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城市再生水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再生水利用规划、设施建设、供应、利用、设施维护等,改善城市用水环境,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起草单位:市发改委
(十二)宝鸡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合理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起草单位:市规划局
(十三)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市政府于2011年11月出台了《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止2014年11月底。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仍是社会安全隐患,其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对社会治安仍有积极意义,按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使用要求,需对该办法修订后重新颁布施行。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十四)宝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加强我市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在我市的纵向延伸和具体细化,其质量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格履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各起草部门要按照《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同时附送下列资料:①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10份,并附WORD电子文本格式;②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报告一份;③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调整的主要事项,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主要条款的说明等);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材料。
(三)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杜绝“问题文件”出台。凡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必须经过认真研究,依法论证。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自行创设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增设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等项目。不能仅根据某个领导讲话或外地经验,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文件。各单位上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各起草部门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听取相关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一些调整关系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主动联系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指导前期起草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借鉴外地经验,做好前期起草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相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在文件中设定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四、制作要求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文一般由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等组成。一般以条文形式来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下还可分为款、项、目等层次。整个文件要做到法律依据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确切、文字简明、语法准确。
规章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特别说明设定事项及其依据。
暂未列入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如确有必要制定出台,且条件成熟的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或者根据上位法的颁布以及变化需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政府提出。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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