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5〕10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强力推进,依法取缔了一批非法经营和环保不达标的经营企业,有效减少了劣质煤在我市的流通和使用,为全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我市整治工作还存在部分煤炭交易中心建设进展缓慢、应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和储煤场地没有取缔等问题,制约了整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之当前即将进入冬季用煤高峰期,极有可能出现清理整顿反弹情况。为巩固整治成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把煤炭市场综合整治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来抓,按照《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夯实责任,整体推进,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煤炭市场整治开展一次“回头望”,认真自查自纠,寻找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整改工作台帐,实行销号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影响整治工作的重点问题要扭住不放,集中力量予以突破。
三、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及煤炭经营摊点,坚决予以取缔。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储煤场地,要按照《宝鸡市储煤场地整治环保标准》相关要求,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到期仍未整改达标的,坚决予以迁移或取缔。
四、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的总体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内储煤场地布局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经营企业和储煤场地向规划点集中,对不在规划点内的储煤场地要坚决予以迁移或取缔。
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支持辖区内有实力的企业加快建设设施先进、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大型储煤场地或煤炭交易中心,引导企业进入交易中心规范经营。
六、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煤炭质量抽查检测,加大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经营使用不符合用煤质量标准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劣质煤炭在我市流通使用。
七、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煤车辆监督检查,加大对无遮盖、无防尘措施或防尘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防止运煤车辆抛洒和扬尘污染。
八、市煤炭市场整治工作督查组要定期对煤炭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措施得力、整治效果明显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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