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5〕11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1 02:27:52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5〕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5〕36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三、组织实施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县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资源,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宝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宝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景耀平  副市长

副组长:李献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宁  市统计局局长

李国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朱卫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晓军  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 员:李瑞林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窦潇儒  市委研究室(农工办)副主任

曹建国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曹长征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涛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克亚  市水利局副局长

郝红兵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广慧  市文广局副局长

王平虎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刘新宁  市政府研究室副调研员

尹永平  国家统计局宝鸡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总统计师王平虎兼任。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99602.html

本文关键词: 宝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