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5〕9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二五”医改方案精神,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职工幸福指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义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后的第三重医疗保障体系,对于健全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有利于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有效减轻职工患病住院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过重经济负担,倡导社会互助,构筑广大职工共同抵御风险的坚实屏障;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利益,保护弱者,扶危济困;有利于加快和谐新宝鸡建设进程,体现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保障民生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主要依靠各级工会来组织和推动,具体业务由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管理,我市开展此项工作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办事处宝鸡代办处”承办并负责解释。
凡参加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可在单位工会的组织下,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会员身份参加“中互会陕西办事处”在全省新推行的两项医疗综合补充保险,即“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每人每年缴纳保费80元,保障期限一年。职工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超过3日以上的有效住院天数,一年中享受两次住院津贴,每日50元,最多不超过4500元。异地住院每日40元,最多不超过3600元;观察期后,患15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一次性领取10000元赔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每人每年缴纳保费95元,保障期限一年。职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线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补助70%;门诊特定项目或慢性病,基本医疗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补助50%;大额医疗补助金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补助60%,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年报销一次;外地就医,补助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因意外致残的,按照伤残程度最高20000元的比例补助;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领取30000元补助。
三、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此项惠及广大职工利益的实事办好。要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本部门职工的宣传工作,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使广大职工广泛参与到活动中来,享受到医疗互助保障带来的温暖和实惠。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政策及业务知识,规范办理程序,坚持面向职工、切实服务职工的原则,实现服务承诺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让职工群众满意。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定期深入到基层和群众当中,开展宣传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积极向相关单位推荐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配合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宣传,为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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