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5〕7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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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5〕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是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而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当前,一些单位和团体不按法律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对国旗长期不管不换,导致国旗污损或褪色,严重损害了国旗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为了规范国旗的升挂和使用,现就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国旗法》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集中学习、交流座谈、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自觉学习《国旗法》,不断增强热爱国旗、尊重国旗的意识和情感。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旗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动员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国旗法》。《国旗法》规定应当和可以升挂国旗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国旗升挂职责,建立日常国旗使用和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国旗升、降和保管,严格按规定执行升挂国旗制度。每逢重大节庆、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各重要商业街区、主要交通干道、交通枢纽、窗口服务行业、基层重要公共场所等都要升挂国旗。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旗法》规定的方法升挂和使用国旗,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对故意以损毁、玷污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严格依照《国旗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各类违反《国旗法》行为,并根据举报及时进行查处。每逢重大节庆和活动,各县区政府要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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