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5〕6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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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5〕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宝鸡市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目标要求
市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做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缕烟,不见一片黑”,实现 “零火点”的目标。
三、着火点认定
凡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律按着火点认定(包括焚烧痕迹)。连片焚烧的,每1亩按1个着火点认定;在县区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各方均摊着火点数。
着火点认定来源:国家环保部卫星云图公告、省政府卫星监测通报、省督查组抽查通报、市巡查组检查通报、省市新闻媒体报道、群众举报核实等。
四、奖罚标准
(一)奖励
未发生焚烧秸秆的,依据种粮面积和考核结果,由市财政给予奖励补助,专项用于秸秆禁烧工作。奖励补助标准为:10万亩以下的奖励3万元,10-30万亩的奖励7万元,30万亩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处罚
每认定1个着火点,罚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5000元。罚款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考核通报从县区财政直接扣缴,专项用于秸秆禁烧工作。
(三)问责
按照“主体责任在县区、工作重心在镇街、具体落实在村组”的原则,实行县区、镇街秸秆禁烧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凡着火点5个以下的,对责任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着火点5个以上、10个以下的,责任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监察局对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诫勉谈话;着火点10个以上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由县区政府负责,凡辖区第1次出现着火点的,对责任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批评谈话;出现1个以上、5个以下着火点的,责任镇街主要负责同志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单位通报批评;出现5个以上着火点的,对责任镇街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行政处分;对因组织不力、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点火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情节和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考核程序
秸秆禁烧工作分夏季、秋季两次考核。夏季从6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从9月20日至10月20日。其它时间的着火点纳入全年考核。
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工作结束后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县区政府也要将镇街考核结果报市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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