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4〕8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坚持全面、真实、经常原则,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要求,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强化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完善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夯实基层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
(一)公开内容。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
3.水电费收缴情况;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5.土地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6.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7.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
8.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9.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10.社会救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管理情况;
11.政府涉及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
12.扶持农业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13.村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和收益支配情况;
14.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二)公开程序。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
2.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三)公开时间。
1.定期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开事项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逐项逐笔公布;有集体财务往来的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2.适时公开。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3.全程公开。推进村务公开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四)公开形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设立固定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为主,并利用村民会议、“明白卡”、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村务公开栏要能防雨防风,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公开栏内设立“回音壁”,公布县(区)、镇(街)两级的举报电话。合并村及居住分散的村,要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三、规范民主监督机制
(一)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村民监督委员会作为村级民主监督机构,要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监督村民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其他村务事项的决策管理;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委员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签定合同前,合同文本须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须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村民监督委员会不得随意干预村“两委”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机制。村民议事主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公决的方式进行。要切实做好村民代表推选工作,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保证村民的决策权。村民投工、出资等重大事项,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最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一)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民主评议内容包括评议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职责、工作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以及政府强农惠农富农项目实施、廉洁履职情况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民主评议由镇(街)具体负责,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村内相关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要监督评议对象按照民主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帮助评议对象改进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监督。
(二)审计监督制度。县(区)农业、财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要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等。行使村集体以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两委”成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每次换届选举前,市政府农业部门要统一对村级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区)政府具体安排。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安排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依据审计报告,对侵占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还(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打击报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及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档案管理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村务档案,把对国家、社会和村民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要专人负责归档、保管和使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村级组织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有条件的要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档案交由镇(街)档案机构代为保管。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再上台阶。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区)、镇(街)两级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镇政府(街道办)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务公开工作,公安、司法、国土、计生、信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村务公开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培训。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即将举行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宣传培训结合起来,加大宣传效果,增强农村基层干部为民服务、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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