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8〕7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8〕71号
宝规〔2018〕011-市政办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宝政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宝鸡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对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和担保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合作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风险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由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反担保措施为无抵押、无质押,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的信用或准信用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是指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金额在3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中小微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机构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成立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保险、担保)等为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具体管理工作。通过指定或招标方式确定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市政府安排首期10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基础资金,以后每年视具体情况给予后续补充或与其他投融资机构合作注资。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合作银行应承诺提供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规模10倍及以上的贷款投信额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机构;
(四)审议批准补偿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决定风险补偿基金收益或损失处置方案;
(七)决定风险补偿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遴选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
(二)受理合作机构提交的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备案材料;
(三)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定期报告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情况;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风险补偿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保险(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共同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具体方式为:
(一)“政、银、担”方式
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作机构推荐,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担保机构对风险补偿贷款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短期周转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10%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5:2:3比例分担风险。
(二)“政、银、保”方式
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作机构推荐,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保险机构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银保监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保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2.5%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短期周转贷款,产生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1:2:7比例分担风险。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采取“政银担”或“政银保”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年度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保险保证贷款等风险补偿贷款不良率达到2%的,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超过3%的,超出部分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作机构推荐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时,要充分做好风险预判,使风险控制在基金最大承受范围之内。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分别以资金池各自余额为上限(以企业贷款本金为赔付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当累计赔付额超过风险补偿基金的最高赔付限额时,超出部分由保险(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承担 。
第四章合作机构的遴选条件及流程
第十四条 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择优选择中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机构。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要求,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总量稳步扩大,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应完成“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第十六条 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范围的合作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担保机构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高于1.5%;保险机构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借款人收取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高于2.5%。
第十七条 鼓励合作银行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天使期、早中期中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与保险(担保)机构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良好的信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的选择流程:
(一)公开征集。确定风险补偿基金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方案;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决策公示。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同意拟合作机构名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公示期满确定为合作机构;发现问题并核实的,风险补偿基金不予合作。
第五章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支持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二)在本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具备成长潜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以下企业(项目):
1.我市“1553”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工业强基六大工程重点项目;
2.中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
3.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学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我市引进人才和拔尖人才领办的项目;
4.现代服务业及外贸型企业、文化旅游企业;
5.完善我市产业链、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
(四)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并取得相关环评认证。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家庭财产纠纷,品行端正、个人信誉及身体状况良好,无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民间融资行为。
(六)符合以上条件但未纳入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和保险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按照政府、银行、保险(担保)三方独立审核、共担风险的方式运作。流程如下:
(一)借款企业填写《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申请表》,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由基金管理机构采取第三方评审或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出专业人员对每个拟申请贷款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充分利用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情况(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项目,必要时可从商务部门了解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评估和初审。初审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项目申请及评估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出具《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推荐函》。
(二)合作银行和保险(担保)机构收齐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后,独立启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正常信贷和保险(担保)审核程序。对符合贷款和担保条件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
(三)每月10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新发放贷款合同等资料复印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机构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风险补偿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推荐。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展情况用于项目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应建立协调机制,对有异议的项目及其他必要事项及时商讨协调。
第二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六章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机构每半年可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不良贷款补偿。合作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加盖公章的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合作金融机构、保险、担保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上述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四)基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补偿贷款损失真实性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拨付。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基金管理机构应督促合作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积极追回。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合理追偿费用后,应当按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七章基金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年度基金管理费用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以内,由财政预算单独列支。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第三十条 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的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用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长期跟踪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闲置或间歇资金可以采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应急转贷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进行投资。在保证补偿支付能力和资金安全前提下,风险补偿基金可与债权基金调剂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运营收益纳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半年度、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及合作银行开展的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是否与合作机构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需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宝鸡市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公司类型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
营业执照 | 中征码 | ||||||||||||||||||||||||||||||||||||||||||||||
法定代表人 | 手 机 | 住 所 | |||||||||||||||||||||||||||||||||||||||||||||
财务负责人 | 手 机 | 传 真 | |||||||||||||||||||||||||||||||||||||||||||||
通讯地址 | |||||||||||||||||||||||||||||||||||||||||||||||
经营范围 | |||||||||||||||||||||||||||||||||||||||||||||||
主导产品 | |||||||||||||||||||||||||||||||||||||||||||||||
总资产 | 年收入 | 从业人数 | |||||||||||||||||||||||||||||||||||||||||||||
在金融机构融资情况 | 在非金融机构融资情况 | ||||||||||||||||||||||||||||||||||||||||||||||
融资方式 | □政、银、保 □政、银、担 | 申请金额 | |||||||||||||||||||||||||||||||||||||||||||||
申请期限 | |||||||||||||||||||||||||||||||||||||||||||||||
申请原因 及用途 | |||||||||||||||||||||||||||||||||||||||||||||||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 |||||||||||||||||||||||||||||||||||||||||||||||
贷款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声明:我公司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承担法律责任。 |
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推荐函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借款企业类型 | □中型 □小型 □微型 | ||||||||||||||||||||||||||||||||||
行 业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
营业执照 | 中征码 | ||||||||||||||||||||||||||||||||||
法定代表人 | 手 机 | 住所 | |||||||||||||||||||||||||||||||||
财务负责人 | 手 机 | 传真 | |||||||||||||||||||||||||||||||||
经营范围 | |||||||||||||||||||||||||||||||||||
总资产 | 年收入 | 从业人数 | |||||||||||||||||||||||||||||||||
在金融机构融资情况 | 在非金融机构融资情况 | ||||||||||||||||||||||||||||||||||
融资方式 | □政、银、保 □政、银、担 | 申请金额 | |||||||||||||||||||||||||||||||||
申请期限 | |||||||||||||||||||||||||||||||||||
申请原因 及用途 | |||||||||||||||||||||||||||||||||||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公章) |
本推荐函一式3份;领导小组办公室1份;保险(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各1份
宝鸡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
审批结果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借款企业类型 | □中型 □小型 □微型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 | 住所 | |||||||||||||||||||||||||||||||||
申请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
申请原因 及用途 | |||||||||||||||||||||||||||||||||||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 |||||||||||||||||||||||||||||||||||
审批结果: 保险(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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