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20〕5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20〕50号
解读链接:《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宝规〔2020〕007-政府办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创新和带动能力,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负责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本市出台的项目资金扶持及其它相关优惠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六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定期认定、动态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估,申报认定与监测评估同步开展。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它经营组织,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企业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固定资产:川原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川原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的企业达到800万元以上。陈仓区西山地区参照山区标准。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产业化联合体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发展,招聘贫困户劳动力在企业打工、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带动帮扶作用明显。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授信银行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效益与责任。企业连续2年赢利,能照章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承担社会责任,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七)产品质量安全。企业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必须使用合格证,有包装农产品必须实现追溯管理。
(八)主导发展产业。企业主要产业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资源优势的开发相结合。
(九)企业社会声誉。企业社会声誉好,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由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审核。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书面推荐建议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审核考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建议。
(二)联席审定。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媒体公示。经审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四)发文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公布并颁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 监测程序:
(一)申报资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二)县区审核。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抽查。抽调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察组,对县区初步监测结果进行抽查。
(四)联席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监测建议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五)媒体公示。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的监测结果,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六)公布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的;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二条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中,主管部门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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