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函〔2020〕5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函〔202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陕自然资办函〔2020〕19号)复函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
宝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等五部局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0〕61号)要求,现就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对陕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二是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五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六是坚持平稳推进。借鉴自然资源部、陕西省试点经验,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2.具体目标。按照自然资源部、陕西省的统一部署,量化总体目标,力求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一年一个突破,一年上一个台阶,严格按《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逐任务、逐项目组织确权登记,全面推进登记法治化,切实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以及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登记管辖方式,对于由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自然资源资料收集、权籍调查及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发布通告和公告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市不再重复登记。
(二)做好应由市、县(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区)政府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确定的具体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市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涉县登记机构办理。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严格遵循通告、资料收集、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等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依职权启动此项工作,要早调查、早摸底、早谋划、早准备,具体目标一经确定,就应立即展开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或委托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及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尽量保持重要河流生态空间的完整性,登记单元划定应结合实际保护情况。湖泊与其相连的河流、水库与其相连的河流可以分别划分登记单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涉县辖区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委托水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江河上的水库、电站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江河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地可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湿地管理部门、湿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或委托湿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委托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的具体指导下,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组织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
1.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编制《宝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3.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本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根据工作方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至2022年)
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辖区内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从自然保护地、跨县(区)范围的水流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随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
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市、县(区)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进行登簿。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年度实施方案,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培训。同时,组织收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及年度变更数据)、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林、水产养殖等用益物权登记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国家矿山储量空间数据、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指导、监督县(区)落实本级工作经费等。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等成果,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及相关区域矢量数据,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水功能区划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及相关区域矢量数据,全市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国家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 ,全市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全市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县(区)财政局保障落实,并分别负责支出监管。
(三)提升工作质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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