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9〕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9〕18号
宝规〔2019〕009-市政府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4日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城乡结合部居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市发改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环卫机构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设置城市垃圾处理费专户。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代缴,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收缴集中点或者中转站。环卫机构负责将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场。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环卫机构委托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由环卫机构直接向住户收取。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并由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十二条 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清运。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担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发改、审计、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清算上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具体实施,逐步探索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第十五条 各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宝政发〔2014〕8号)中的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附件
项目名称 | 城市垃圾处理费 | 备 注 | |||||
处置费 | 收集、运输费 | 合 计 | |||||
由居民户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 3.00元/户·月 | 3.00元/户·月 | 6.00元/户·月 | ||||
由单位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 1.00元/人·月 | 1.00元/人·月 | 2.00元/人·月 |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不计入单位人数 | |||
由经营者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 |||||||
宾馆、饭店、招待所 | 1.00元/床·月 | 1.00元/床·月 | 2.00元/床·月 | 按床位数50%计收 | |||
大型商场 | 0.20元/米2·月 | 0.20元/米2·月 | 0.40元/米2·月 | ||||
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车辆清洗、五金、百货、烟酒、影剧院、茶座、酒吧、歌舞厅、小型诊所、洗浴中心、网吧等门店 | 0.50元/米2·月 | 0.50元/米2·月 | 1.00元/米2·月 | ||||
餐饮摊点、瓜果蔬菜、肉禽等集贸市场摊位 | 5.00元/摊·月 | 5.00元/摊·月 | 10.00元/摊·月 | ||||
集贸市场、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 | 1.00元/摊·月 | 1.00元/摊·月 | 2.00元/摊·月 | ||||
小型茶水炉(燃煤) | 10.00元/座·月 | 按运量15.00元/吨 | |||||
设有住院床位的医院 | 1.00元/床·月 | 1.00元/床·月 | 2.00元/床·月 | 按床位数的50%计收 | |||
道路开挖 | 1.00元/米2 | 按运量15.00元/吨 | |||||
新、改、拆除建(构)筑物 | 按建筑面积新建1.00元/米2 拆除2.00元/米2 | 15.00元/吨 | |||||
汽车客运 | 按进(出)车辆总座位数0.5元/座·月 | 15.00元/吨 | |||||
汽车货运 | 按进(出)车辆吨位数交纳1.00元/吨·月 | 15.00元/吨 | |||||
铁路客、货运站 | 按上年实际产生量10.00元/吨预交 |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项目名称 | 城市垃圾处理费 | 备 注 | ||||||
处置费 | 收集、运输费 | 合 计 | ||||||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交纳 | ||||||||
1、50平方米以下 | 1.00元/米2·月 | 1.00元/米2·月 | 2.00元/米2·月 | |||||
2、51-100平方米 | 0.90元/米2·月 | 0.90元/米2·月 | 1.80元/米2·月 | |||||
3、101-500平方米 | 0.80元/米2·月 | 0.80元/米2·月 | 1.60元/米2·月 | |||||
4、501-1000平方米 | 0.70元/米2·月 | 0.70元/米2·月 | 1.40元/米2·月 | |||||
5、1000平方米以上 | 0.60元/米2·月 | 0.60元/米2·月 | 1.20元/米2·月 | |||||
垃圾场收费 | 10.00元/吨 | 指未事先交费的车辆 | ||||||
医疗废物处置缴费 |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 2.00元/床·日 | 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 ||||||
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 按照从业面积0.10元/米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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