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9〕1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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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政发〔2019〕14号








解读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5日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为“四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科技创新投入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市县(区)财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宝鸡市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优先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能力提升、建立研发平台、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西部地区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持续扩大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规模。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效益。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单个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3.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被省上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列入市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瞄准国家支持的高端机床制造、智能制造装备等现代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围绕我市工业强市“1553”行动计划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三个变革”、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和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

5.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在产品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其填补了国内空白、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资金后补助。

三、提升研发平台创新能力

6.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国内外科技资源富集区建立研发平台,支持国家级研发中心在我市建立分中心,提升现有研发平台创新能力。对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省级研发平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平台建设资金后补助。

7.支持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对面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工程试验、研发服务、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国家、省、市级公共科研服务平台,经评估后业绩优良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年度科研服务平台资金补助。

8.支持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中心。对宝鸡文理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等域内外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提质增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联合我市企业在校内共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中心,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落实宝办发〔2018〕34号文件。在支持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和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共享转化等方面,依据《宝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给予资金后补助和资金奖励。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基地建设,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10.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融合协同创新,扩散转移军工技术和成果。对非军工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军品部件(零件)配套等方面取得军工认证资质和实施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科研后补助。

五、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11.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按照创新创业阶段特征和企业成长规律,加强科技与银行、担保、创投、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构建满足不同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链。鼓励科技型企业在主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

12.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重点是在清洁生产、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金后补助。

13.扶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我市注册且首次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挂牌成功后补助20万元,实现融资补助10万元)和10万元(挂牌)一次性后补助。

六、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4.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支持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产能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15.支持科技产业园区发展。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融入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科技产业园区引进国家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按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16.倡导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纳入省、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企业(单位)和租用企业(单位),分别按服务年度收入费和租用支出费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主动承接域外各类创新创业资源。鼓励域外各类企业在我市设立科技创新公司;积极承接域外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在我市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接纳退休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来宝创业。对域外来宝设立科技创新公司和域外来宝人才,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市科技创投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七、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18.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赋予科研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对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19.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避免重复多头检查。推行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对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科研项目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八、附则

20.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21.有关我市科技创新政策的说明。原《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宝政发〔2010〕44号)、《宝鸡市引进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扶持政策》(宝市发〔2011〕17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市发〔2013〕9号)同时废止。

22.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落实。由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征集。按照若干措施对应条款,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核、考察,每年年初向市政府报送拟支持项目清单,年底或次年前半年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提出后补助资金额度的初步建议,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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