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9〕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4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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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4项制度的通知》










宝政发〔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制度》《宝鸡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宝鸡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在市委领导下,抓好中、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市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省市委的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及省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六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加强对特定贫困群众精准帮扶,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加强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查或直接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办。

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有关决定和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的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召开不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实施效果。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提请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议案,报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网民留言,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议案等;

(四)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到龄退休的人事免职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再上会讨论);

(八)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等事项;

(九)审议市政府表彰和奖励的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参会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宝鸡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政务公开办和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秘书科、信息调研室负责同志听取全部议题。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部门以及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请单位牵头起草;议题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提出,经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除涉密内容外,议题需由提请单位书面征求其他相关单位意见,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相关综合科室按程序送签印发,请示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市政府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确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在媒体报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副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推进举措。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督查室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与问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确定事项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会前向市长汇报,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科负责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可转交市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秘书长统筹协调,一般安排在周一或周五召开。

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通知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县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后,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市长离省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省长审批,并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宝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市长审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报备,返回单位后要报告情况。副秘书长离宝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返回单位后要报告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学习或休假1天以上(含1天),须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报备。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学习或休假1天以上(含1天),须事先报市长审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报备。陪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外出的,可直接报备。

市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参加会议、信访接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职责,但不承担其分管的具体工作。原则上,AB角双方不应同时外出。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重视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直面矛盾问题,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搞走秀式调研。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促进市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



第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宝鸡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政务公开办和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秘书科、信息调研室负责同志听取全部议题。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部门以及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参会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议案等;

(四)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到龄退休的人事免职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再上会讨论);

(八)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等事项;

(九)审议市政府表彰和奖励的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请单位牵头起草。议题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由提请单位填写《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并附议题材料、汇报提纲、政策解读稿和征求列席单位的书面意见等资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初审,经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对口科室和分管领导负责议题的政策性把关,秘书长负责统筹安排。

第六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在提请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示、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拟议定事项的相关单位必须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安排提请会议研究。

提请单位事先必须与各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由各相关单位出具主要领导签字的书面意见;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协调的议题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负责协调的分管副市长要与其他副市长主动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意见。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汇报,由市长安排,再行讨论研究,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会议严肃性,提高会议效率。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提请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拟定2个以上备选方案提请会议研究,内容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专业性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社会公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议题,需提前20个工作日送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涉及财政经费等事项的,须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涉及机构人员编制事项的,须市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须市人社、财政、卫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涉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议题,要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起草会议通知,经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提请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议题材料统一格式和规定份数印制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负责将议题材料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议题材料包括汇报材料和有关附件。议题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起草说明(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况;议题提请单位的决策风险评估意见;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主要事项。汇报材料字数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议题涉及政策解读文稿;其他可供参考的资料。

(三)会议签到。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于会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在侯会室签到等候。

(四)议题汇报。由议题提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五)会议决定。议题汇报结束后,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可对议题做补充说明并表明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意见,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六)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市政府常务会会议记录、录音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专人负责,记录要全面准确反映决策过程。

(七)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八)会议资料归档。市政府常务会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发放,会后统一收回。议题申报材料连同会议记录、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负责收集存档。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实行市政府领导分工

负责制,由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市长抓好协调落实。

第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和提请市委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督促提请单位,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除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对落实周期较长的,每月通报一次进展情况;对敷衍塞责、经多次督办仍拖延不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由提请单位准备议题材料并填写《市政府党组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议题审批单》《市委常委会议题单》,相关综合科室负责把关,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政府党组书记审定。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参加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能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第十三条常务会议安排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原则上必须到会;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分管副市长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会议期间,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传达、扩散会议有关情况。如会议材料涉密的,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并将会议资料在离会前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公开报道



第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确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在媒体报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列席相关议题并作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审核,重要事项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2.市政府党组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议题审批单





























附件1

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提请单位(盖章)时间:20 年月日

议题名称

需要研究

的事项

汇报单位

汇报人

(签字)

建议列席

单位

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编办意见

签字:盖章:

法制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承办科室意见

分管副秘书长

意见

分管副市长

意见

秘书长意见

常务副市长

审核意见

市长审定

意见

备注

议题单需附汇报材料、市长批示复印件、相关单位书面意见

议题承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附件2

市政府党组提请市委常委会议题审批单

提请单位:(盖章)  时间:20 年月日

议题名称

拟定事项

汇报人

职务

列席人员

提请单位

领导签字

承办科室

意见

分管副秘书长意见

秘书长意见



备注

此议题单附《市委常委会议题单》和汇报材料同时送审,审签后由提请单位按市委常委会有关要求报送材料,此单留存秘书科。

议题承办人(签字):电话:



宝鸡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市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省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问题导向,既立足当前抓好具体问题的研究解决,又着眼长远抓好成果的转化运用,不断提高政府班子及成员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条 调研内容:

1.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调研课题以及年初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

2.市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做出的各项决策和当年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实践工作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3.各县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实践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4.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5.其他需要安排调研的问题。

第四条调研方式:

1.工作调研。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生产建设一线和群众之中,了解工作动态,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2.命题调研。班子成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拟定调研选题,组成调研小组,采取专题调研、联合调研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市政府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亲自主持重大课题调研,每年至少撰写2篇调研报告。

第六条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

第七条市政府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控制陪同和随从人员数量,工作调研控制在4人以内。

第八条要多渠道、多形式转化调研成果。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大调研成果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决策,对局部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可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工作时吸收借鉴。

第九条市政府班子成员对调查研究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每年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条市政府班子成员在调研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避免同时前往某一单位调研。

第十一条市政府班子成员下基层调研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轻车简从,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联系群众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4〕18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第一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以直接联系为主要方式,把联系群众贯穿于走群众路线的全过程,贯穿于科学决策的全过程,贯穿于富民强市的全过程。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率先垂范、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尊重群众主体地位,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经常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群众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经常深入分管部门、联系县区调研指导工作,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问题突出的地方去,通过“解剖麻雀”认识规律,更好地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全市统一安排的联系点外,要结合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再联系1个镇街(或困难企业)、1个村(社区),定期到联系点至少进行1次蹲点调研。



第二章认真处理群众诉求



第五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经常亲自阅批群众反映的问题,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六条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应该解决或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以及中省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的重要信件,要作出明确批示,责成有关县区或部门限期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第七条要通过经常性处理群众诉求,总结和发现具有代表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责成有关县区、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问题解决。



第三章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第八条接访形式: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群众一般采用下访、约访的形式进行,结合随机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和专题研究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等方式进行,重点、敏感时期的接访工作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九条接访范围: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联系的县区和分管的市级部门、单位开展下访和约访工作。

第十条接访时间: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每人每季度至少1天。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各县区、各部门对需要协调处理的突出问题,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审核,送联系县区或分管部门的市政府班子成员审定。市政府班子成员深入县区和部门开展下访、约访工作,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访要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调处化解、包息诉罢访),切实做到接访必办、办结必复。



第四章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第十三条市政府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市长信箱、网民留言、市长热线和邀请公民走进市政府等多种形式,搭建政府领导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平台,经常征集各个层面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关切和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受理群众意见建议和所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第十五条健全完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以及重大决策调研论证的工作机制,作出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决定前,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咨询、民意调查、邀请公民代表列席常务会参与重大决策等制度,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实效。



第五章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过问所受理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推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并回复当事人;市政府督查室要对领导重要批示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通报。

第十七条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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