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8〕3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宝政发〔201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宝鸡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快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法制化。依据《陕西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宝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宝鸡市“十三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加快建成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各领域建设类、管理类、服务类标准基本完善并有效实施,实现标准体系动态调整和持续优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基本完备,服务提供和享有有规可循、有责可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保障有力,基层服务基础更加扎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供给格局,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在农村、贫困地区、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城乡、区域、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经过三年努力,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二、主要行动
(一)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
1.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以集中连片地区特困县、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校舍、运动场地、食堂、厕所、饮水等基础设施,采购课桌椅、学生用床、图书等基本教学设施设备,推进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所标准化。重点实施中小学图书馆建设项目和校园足球推广项目。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民办学校就学。
2.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镇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重点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和全面两孩政策新增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3.普通高中攻坚工程。坚持普通高中优质化、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到2020年全市所有普通高中达到标准化,20%达到省级示范标准。加强优质高中帮扶薄弱高中工作,启动实施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智力帮扶计划,提升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
4.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做优做强中等职业教育,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整合到35所,规模4.8万人左右。强化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成1个市级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6个专业性职教集团、2所高水平的高职院校,5所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力争全部达到国家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5.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教育,以“智慧校园建设”“智慧课堂示范”“教师教育信息化素养提升”“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能力奠基”四大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开放化、现代化水平。
6.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逐步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动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城乡师资共享共进。实施中小学教师骨干带动战略,发挥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大力加强乡村学校体音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纠正和防止“小学化”倾向,提升保教质量。重视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卫生与健康、生态、国防教育。大力提升教师队伍德育水平和专业素养。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
7.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完善县镇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推进基层综合服务全覆盖,保障基层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经办等服务。
8.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市级综合型、县级产业型公共实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
9.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和信息监测。健全“12333”服务设施设备和咨询服务队伍。
10.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工程。构建适合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和宝鸡工匠计划。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力度,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职业技能评价制度,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11.劳动者权益保障工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12.就业扶贫工程。深入实施转移就业扶贫六项工程,推广“基地+就业”模式,实现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深化苏陕劳务协作,增强就业扶贫效果。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推进人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助力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基本社会保险均等化
13.社会保障卡普及工程。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支持社会保障卡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应用,推进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建立社会保障卡应用平台,实现用卡终端全覆盖。健全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卡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
14.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提升工程。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7类基本社会保险服务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险服务均等化。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比重,并与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挂钩。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15.健康宝鸡创建工程。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健康宝鸡建设,继续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加快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实施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快农村改厕,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
16.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落实省、市、县三级卫生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在县级区域内依据常住人口数,办好政府举办的1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医院,每个镇(街道)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办好1所村卫生室。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以上。
17.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强化工程。加强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建设。完成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确保市、县两级疾控中心达到国家标准。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艾滋病、结核病、乙肝、出血热、手足口病和狂犬病等重大疾病、突发急性传染病的联防联控和专病专防,提高对传染病、慢性病、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
18.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强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儿科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增加产床。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建立免费基本生育制度。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
19.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进一步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防治特色优势,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支持宝鸡市中医医院开展传承创新能力建设。加强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持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实施“西学中”培训项目,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治未病工程和中药标准化行动。
20.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2.5名。继续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政策,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完善医疗卫生人才对口支援农村制度。
21.人口健康信息化工程。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健康咨询、检查检验报告查询等服务。完善县级医院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县级医院与对口三级医院、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远程诊疗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2.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工程。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法规制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健全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
(五)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
23.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科学制定救助标准,适度提高救助水平,强化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功能。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24.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便民窗口、法律服务中心(站、工作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建设。
2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支持老年养护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增加护理型床位和服务设备。开展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无障碍通道、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旧楼加建电梯建设,以及适老化路牌标识、适老化照明改造。加快专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26.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设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和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推动市、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转型升级。建设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完善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在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级殡仪馆实施改扩建。更新改造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
27.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工程。推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市级、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县级、多灾易灾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室)。
28.优抚安置提升工程。助力改革强军战略,全面落实优抚安置各项制度政策,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适时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将优抚安置对象优先纳入社区、养老、医疗卫生等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化服务平台。
(六)基本住房保障均等化
29.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健全准入退出管理机制。确定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并建立调整机制。保障必要用地需求。确保保障性住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独列出、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统筹运用政府财力,加大建设力度。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10%。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30.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工程。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城镇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
3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加大投资补助力度,着力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危房改造,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32.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地质灾害高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居住危漏房屋急需改造的贫困户,实施贫困户扶贫移民搬迁。确保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饮水、出行、用电、通讯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便利可及,全面实现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从根本上改变贫困户生存环境。提前两年全面完成9799户、36410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和6661户、24917人避灾生态搬迁任务。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均等化
3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全面落实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在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34.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广播电视新媒体、新科技运用,加强广播电视数字化覆盖、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省市县应急广播体系、基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广播电视和视听新媒体监管平台等建设。继续实施“一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宝鸡在全省全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5.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全民阅读,加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权益保障。支持实体书店建成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布局合理的复合式文化场所。统筹建设社区阅读中心、数字农家书屋、公共数字阅读终端等设施。建设城乡阅报栏(屏),实施儿童、流动人员等书报发放计划、市民阅读发放计划等。
36.国民素质提升工程。落实宝鸡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试、全民健身活动。推进城乡群众广泛深入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培养青少年体育爱好和运动技能,推广普及足球、篮球、排球和冰雪运动等。重点支持足球场地设施、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县级体育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冰雪运动设施等建设。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拓展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7.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专业化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配备基本服务设备。强化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助残功能,推动形成县(区)、镇、村(居委会)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基层服务网络。
38.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进一步生活保障。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
39.特殊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启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集中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保障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以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指导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特殊教育学校(资源中心)为骨干,以县区残障儿童随班就读普通中小学(资源教室)为依托,全面构建特殊教育联盟,推动全市特殊教育健康协调优质持续发展。
40.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社保服务工程。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援助政策,逐步提高就业补助标准。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服务。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41.残疾人社会保障工程。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广泛开展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加强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的规范与推广。为视力、听力残疾人等提供特需文化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42.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护理照料、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人才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推动本领域建设工程和清单项目的有效落实。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及政策创新等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落实中、省、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及相关政策措施,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加大财政统筹力度,保证本级财政投入分年、足额落实到位。要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责任单位,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质量效率,推进服务清单及区域内均等化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二)强化资源保障
1.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稳定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责任,细化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支出责任,确保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支持力度。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投入资金。对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3.提升基层人员能力。完善基层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计划”教师和全科医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购买岗位或购买项目的方式,保障基层服务力量。
4.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综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等因素,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布局。土地供给优先规划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并在合理服务半径内尽量集中安排。
5.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承担政府公共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动态指导性目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和使用效益。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公共产品价格补贴等方式,优先支持PPP项目。
6.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将公共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失信惩戒及强制退出措施。
(三)加强监测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依据省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服务标准,增加服务项目内容,合理引导预期。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适时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分析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宝鸡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18-2020年)
附件
宝鸡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18-2020年)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
1 | 免费义务教育 | 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 |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普通小学800元、普通初中1000元。 | 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出国家基准定额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承担,我市地方课程《美丽宝鸡》教科书由市财政承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 ||
2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内寄宿的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子女,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补助,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按5∶5分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3 |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每年按照200天计发,每生每天4元的营养膳食补助。 | 国家试点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5分担,省级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4 |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 学前一年幼儿及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按照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幼儿园大班公用经费,每生每年400元补助幼儿园小班和中班公用经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减免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由幼儿家庭负担。按照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补助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
5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 |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市级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 | 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8∶2分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
7 | 普通高中免学费 | 普通高中在校生 | 按照每学期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出免除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8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和在册建档立卡户子女(优先资助),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阶段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的家庭困难学生以及烈士子女 | 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以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属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 | |||||||
9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 中央财政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经费予以补助,其余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
10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
11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劳动力实行托底安置。特设公岗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公益专岗每年面向贫困劳动力开展集中招聘。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
12 | 就业见习服务 | 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贫困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就业见习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补贴。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对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
13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评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14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贫困劳动力、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7类人员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
15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 | 市人社局 |
16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提供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1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 各级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18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各级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三、基本社会保险 | |||||
19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及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对应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2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月人均70元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省政府确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和市县分级负担,市、县级政府确定提高的标准由市县负担。省和市、县级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缴费补贴。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 | 市人社局 |
2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 市人社局 |
22 | 生育保险 |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 市人社局 |
2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 市人社局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24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具体缴费比例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执行。调整期费率按1%,其中单位0.7%,个人0.3%。调整期满后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市人社局 |
25 | 工伤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宝鸡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 参保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 | 市人社局 |
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
26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27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28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9%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29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30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儿童 |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1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提供早孕建册、孕期保健、高危产妇管理、产后访视等服务。孕产妇管理率达到99%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2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3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4 | 严重精神障碍在册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70%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5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监督等服务。逐步覆盖全部乡镇。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6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8%。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7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市中医药管理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38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达到93%。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9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5%。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40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包括流动人口)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 市卫计局 |
41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42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市、县级政府负责,中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4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按规定及时落实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4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按规定及时落实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45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强度。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分类负责。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五、基本社会服务 | |||||
46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足额发放。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教育局 |
48 | 医疗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特定救助对象 |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补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49 | 临时救助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按照县区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0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政府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51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力度。 |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
52 | 老年人补贴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 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补贴;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老年事业局 市财政局 |
53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4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55 | 基本殡葬服务 |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 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重点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6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担。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57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8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
59 | 公共租赁住房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者及新就业大学生 | 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水平由市、县级政府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 市、县级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
60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居民 | 实物安置和棚改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企业投资、个人自筹等相结合。住房改善部分费用由棚改对象承担。 |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61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抓落实。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市县配套、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市规划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
62 | 易地扶贫搬迁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指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地区确需易地搬迁的贫困农村人口;避灾搬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且户籍在当地的农村人口;生态搬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且户籍在当地的农村人口 | 全面完成9799户、36410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和6661户、24917人避灾生态搬迁任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国土资源局 市扶贫办 |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63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 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需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局 市旅发委 市财政局 |
64 | 送地方戏 | 农村居民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为每个乡镇每年免费送不少于5场地方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 |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对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给予补助,其他经费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65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省级财政对运维费给予补助,其他经费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66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省级财政对运维费给予补助,其他经费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67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行政村平均一村一月免费提供一场电影。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场次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68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为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69 | 参观文化遗产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 | 市旅发委 市财政局 |
70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进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 | 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运转经费补助。 |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71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设施。 |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相关事项经费。 |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7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 | 按标准省级财政负担50%,市和县财政各承担25%。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
7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多重的残疾人 |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按标准省级财政负担50%,市和县财政各承担25%。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
74 | 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一、二级残疾人按保障标准50%落实分类施保补助资金。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 市、县级政府负责,按现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渠道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75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 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享受中、省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市、县(区)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中、轻度残疾人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后,市、县(区)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省级财政负责,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省市县医疗救助基金资助。政策范围内的康复项目和器具费用由医保基金支出。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卫计局 市残联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76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 |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省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市住建局 市残联 |
77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一、二级残疾人 | 支持寄宿制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为重度残疾人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农村每人每年500元,城镇每人每年1000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78 | 残疾人康复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逐步为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卫计局 市民政局 |
79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 公办托幼机构对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减收50%的保教费。给予在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少年儿童人均400元救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按类别享受一次性助学金。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职业介绍及咨询服务等。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残联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80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各级农业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各级残联为至少1万名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免费培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免费创业培训。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人社局 市农业局 |
81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文广局 市体育局 |
82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住建局 市工信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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