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8〕1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发重点群体创新创业活力,带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劳动效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十三五”时期城镇新增就业28万人以上。
--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城乡、区域、行业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继续提高。全市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到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力争赶上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主要针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部队伍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七类群体实施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带动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对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技能等级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发明奖励等收入分配形式以及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探索试行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同等薪酬,鼓励上市公司给予高技能人才不高于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份。(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技能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增加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比例。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建立针对特殊技能人才的奖励和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实行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在工资总额控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支持。(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3.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重点行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职位体系,在关键岗位和生产流程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职位,享受企业内部相关待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符合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技能人才条件的可参与相应职业的高技能人才资格评价认定。技能人才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时,高级工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教育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人才按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建立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担任职业院校教师制度。技师及以上人员,可直接应聘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应待遇。职业院校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企业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做兼职教师的,其技能实践成果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可作为职称评聘的业绩成果。有关部门每年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中,选聘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职业院校和技校的特聘教师,并根据工作量等由财政给予一定的教师津贴。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直接招录技工院校毕业生,建筑、制造行业技能人才不应低于50%。企业在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证书的按中专学历、对取得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证书的按大专学历、对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的按大学本科学历确定起点工资。(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负责)
4.提升技能人才技能水平。技师或高级技师每年享受技能研修免费培训资格,鼓励企业拿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作为奖励技能人才的培训费。对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所支付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酬等费用,按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5.完善职业技能评价制度。开展职工培训、鉴定所发生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破格参评或直接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每年从科研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技能人才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给予技能人才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限,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决定项目经费的用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6.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注重在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树立典型、评选劳动模范。鼓励企业建立以技能人才命名的“工作法”等表彰激励制度。加快研究制定技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中向技能人才倾斜。技能人才户籍不在工作地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人员同等待遇。广泛宣传技能人才培养待遇政策措施、经验做法,以及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将每年7月第2周设立为技能人才事迹宣传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7.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鼓励农民通过短期培训、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培训。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8.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川塬灌区百万亩吨粮田、渭北塬区百万亩优质强筋小麦、南北二山高效秋粮和名优小杂粮三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打造渭北塬区优质苹果、秦岭北麓猕猴桃和城郊时令鲜杂果三大优势产业带,推广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种植。做大做强蔬菜产业。提高畜粮比,实现优势特色畜牧业突破发展。建设一批中药材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提高中药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负责)
9.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稳步推进和逐步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实现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
10.加大财政支持及金融扶持力度。调整优化部分存量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倾斜。通过担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涉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市科技局负责)
11.落实农业补贴、保险等政策。完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动态调整和占补平衡机制。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养殖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2.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落实《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对聘用的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13.健全奖励机制。鼓励研发主体自主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允许所获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或个人。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鼓励企业或个人积极申报专利和参与标准制订,对发明专利授权和国家标准给予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宝鸡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在宝实际投资10%限额100万元给予资助。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经纪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4.允许适度兼职兼薪。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单位同意,可在不侵占职务发明、单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5.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先照后证”制度。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对初创小微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创业空间使用的优惠补贴。(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6.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积极申报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宝鸡高新区、蔡家坡经开区、蟠龙新区和凤翔省级高新区、县域工业集中区及各类科技园区专业孵化器及其标准化厂房建设。修订落实地方政府优先采购目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17.积极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落实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小微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保护其合法收入。(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宝鸡银监分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8.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机制。支持国资控股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实施股权激励。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宝发〔2016〕7号)精神,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企业功能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9.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国有企业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授权国有企业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市场化薪酬。(市国资委、市人社局负责)
20.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21.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依法处置犯罪嫌疑人财产及扣押物品,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22.积极推进基层干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及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干部津贴标准,对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倾斜。积极推进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基层干部特殊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推动有条件的县区按照规范程序建立绩效考核奖励制度。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24.抓好产业增收致富。对有劳动能力的在册贫困户实行3年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大力推进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加强生态保护扶贫,有序组织发展苗木花卉、林下种养等林业经济,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5.加快推进就业扶贫。强化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费用减免和补贴政策。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就近吸纳等措施,帮助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社区工厂发展、培育建设就业扶贫基地、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加强苏陕劳务协作对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扶贫办负责)
26.深入实施旅游扶贫。积极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户、乡村旅游带头人、能工巧匠传承人、乡村旅游创客四类人才和乡村旅游导游、乡土文化讲解等各类实用人才培训。创新发展全域旅游,通过“旅游+”模式,促进旅游扶贫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市旅发委、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7.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支持和引导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在册贫困户的适龄子女开展就业扶贫,财政扶贫资金对培训期内的贫困户子女进行生活补贴。针对农村贫困群体、残疾人开展免费培训、创业孵化和就业推荐。落实低保渐退帮扶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市扶贫办、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28.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人员,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对三无人员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规定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残联负责)
三、实施八大支撑行动
以就业促进、职业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工资增长、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升收入监测能力为重点,落实各项配套政策,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29.保障充分就业。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30.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大中专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就业创业基地,与市县政府、国有大中型企业共建共用实训基地。发挥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约车、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培育在线医疗、在线教育等服务模式,促进灵活就业。(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负责)
31.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服务能力。加强市、县(区)、镇、村(社区)四级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各项业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32.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3.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在企业中逐步建立“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进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3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和宝鸡工匠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高校毕业生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35.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增发一定比例补助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获得低保后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保障。(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负责)
36.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提高孤儿保障水平。探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老年事业局负责)
37.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四)工资增长行动
38.完善工资增长机制。引导各类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39.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健全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增收双赢。(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负责)
40.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工资拖欠信用惩戒等为核心内容的工资支付体制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新型城镇化推进行动
41.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42.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开展特色小镇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产城融合,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吸纳农村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创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人社局负责)
(六)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43.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国有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工作,助推科创企业获得长足发展。(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宝鸡银监分局、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负责)
44.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加强金融机构对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管理。优化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企业价格、广告宣传和销售合作模式。在征地、拆迁、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宝鸡银监分局、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45.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落实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46.规范现金管理。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培育居民非现金结算习惯。(宝鸡银监分局、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负责)
47.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
(八)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48.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每年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国家统计局宝鸡调查队、市统计局、市人社局负责)
49.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增加群体分类。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加强中等收入者标准研究。加强国民总收入核算收入统计。(国家统计局宝鸡调查队、市统计局负责)
50.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国家统计局宝鸡调查队负责)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大力宣传促进居民增收的政策举措,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大力推广贯彻落实增收政策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市发改委要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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