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函〔2017〕12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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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宝政函〔2017〕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7月,市政府印发了《宝鸡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划定了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陕政发〔2017〕1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金渭片区:引渭渠、胜利塬坡脚线、北环路环角、

金陵河西岸、渭河北岸、宝福路、长坪路合围区域,面积15.04平方公里。

(二)渭河北岸片区:引渭渠、陇海铁路、宝汉高速、连霍高速、渭河北岸、金陵河东岸合围区域,面积16.68平方公里。

(三)渭河南岸片区:渭河南岸、虢磻路、连天线、西宝客运专线、连霍高速、秦岭北麓坡脚线、益门粮库、清姜河东岸合围区域,面积39.41平方公里。

(四)姜谭片区:连霍高速、清姜河西岸、铁路专用线、姜谭西路、连天线合围区域,面积6.89平方公里。

(五)陈仓片区:陇海铁路、陈仓区科技园区、西虢大道、南环路、连霍高速、千河东岸合围区域,面积13.42平方公里。

根据以上划定范围,市区禁燃区面积91.44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总面积106平方公里的86.26%。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除外)应在2017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城市用煤》(DB61/T283-2016)的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技术条件》(GB/T7562-2010)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确保正常稳定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城中村、城郊村等要加快“五改”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要加大改气、改电工作进度,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六)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环保、住建、工商、城市管理、公安、质监、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2.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农村“五改”等禁燃区建设任务;

3.加强对禁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4.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市发改委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

(三)市环保局

1.负责全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收尾工作;

2.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3.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四)市住建局

1.负责推进全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加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2.负责推进市区集中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环保治理工作。

(五)市工商局

1.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强化巩固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成效;

2.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炉具的单位监督管理及查处;

3.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六)市城市管理局

1.对禁燃区内沿街门店和商户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

2.做好禁燃区内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

(七)市公安局

配合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

(八)市质监局

负责执行我市煤炭质量控制标准,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和抽检。

(九)市财政局

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建设任务奖补资金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农村“五改”等方面,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区建设任务。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深入宣传建设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群众自觉不使用高污染燃料。市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铁腕治霾办牵头,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月度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违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设施,并处相应罚款。

六、附则

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尽快调整各自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65%。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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